嵩明:坚持抓源治本不断推动“不能腐”机制落地见效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03-16 08:48:20

编辑:嵩明—王瑞华

嵩明县充分运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成果,不断建章立制,强化党内监督,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完善“不能腐”工作机制,扎紧制度的笼子,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夯实“两个责任”。协助县委制定出台《嵩明县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1+7”制度》,修改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协助开展县委主要领导同班子成员谈话工作,实行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实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倒逼责任落地生根。探索创建分级督导检查模式,分别由各部门自检自查、联系纪工委和纪检监察室随机抽查、县委常委带队检查等方式督促责任落实,对22个部门的35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单独约谈,对16位基层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开展谈话,促进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职责。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对14家优秀单位、33家合格单位以及3家基本合格单位进行通报,对3家基本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纠错诫勉谈话。

发挥治本功能。梳理分析责任制落实、执纪审查、专项纪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下发各类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整改通知书、情况通报、情况专报等23期,帮助责任主体分析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不断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履职担当,让责任虚不了、抹不掉、推不脱。对发现的全县性的重点问题由点及面,作出综合分析和判断,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先后制定出台《关于严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的通知》《嵩明县涉纪涉腐网络舆情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等12项规范性文件。对发现的相关部门存在的制度漏洞,督促建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改制企业资产、资金及人员管理的通知》《嵩明县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嵩明县小额工程交易监管细则(试行)》等13项制度,从制度层面强化源头防腐,用纪律的规范,保护好整个“森林”,净化基层政治生态环境。

抓住关键少数。建立健全一系列配套监督制度,把“关键少数”置身于党组织、党员、群众监督之下,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印发《嵩明县县管单位和领导干部廉洁审查实施办法(试行)》,严把政治关、廉洁关办理,回复干部廉洁自律征求意见函350人次。制定《嵩明县科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党纪法规考试实施办法》《嵩明县县管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新提拔和交流的140名科级干部开展了任前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党纪法规考试。建立《嵩明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在全市率先创建县管干部廉政档案系统,为全县430余名县管科级领导干部和140余名纪检监察干部“量身定制”个人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建档人员的基本信息、党政纪处理情况及在民主生活会上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等21项详细内容,实现廉政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紧盯重点环节。制定出台《嵩明县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长效化、常态化的实施办法》,明确监督检查重点,突出“两个责任”落实,硬化主体责任履行,实行主体责任月报告和单位公款消费备案制,将监督责任分解到财政、审计、公安等9个具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建立监管责任季度检查制、发现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共向59家单位下发了函询通知或情况说明通知。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5起违纪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党纪处分10人,并在全县点名道姓进行通报。在“嵩明党风廉政网”和“嵩清泽明”微信公众号开通了“四风”举报专区,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信息,全面拓宽监督渠道。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嵩明县国家公职人员婚丧嫁娶办理暂行规定》,实行婚丧嫁娶办理报告备案制和婚丧嫁娶办理结果报告制。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对领导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规范和监督,推进作风建设长效化、常态化,弛而不息反对“四风”。2016年以来,12名科级干部报备了个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挥好巡察利剑。按照省委、市委要求,印发《嵩明县关于建立巡察制度开展巡察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嵩明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做到六有:有牌子、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地点、有设施。按照政治素质好,熟悉党务工作,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的要求,精心选配建立了51人的巡察工作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补充。首轮巡察针对信访举报较多的小街镇和违法违纪问题较为突出的农林局、住建局、国土局、小街镇成立4个巡察组,共公开了巡察举报4部专用举报电话、邮政信箱4个、电子信箱4个,粘贴公告60余份、设置举报箱8个,发放问卷调查280余份进行民主测评,对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共谈话192人次,对多名科级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进行了抽查和核实,共计发现问题36个,领导干部问题线索39条,政治巡察的震慑作用和治本功能初步显现。(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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