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准确把握“四种形态” 纪律审查工作成效明显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03-15 15:23:28
编辑:嵩明—王瑞华
嵩明县纪委监察局始终聚焦主业主责,按照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五类处置方式,注重抓早抓小抓初,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格执纪、动辄则咎,逐步消除腐败存量,遏制增量,构建“不敢腐”的政治生态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成效。
践行“四种形态”,挺纪在前成效明显。制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相关制度,完善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长效机制。不断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着力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全年使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123件123人,占处置问题线索总数的76.40%,对53个轻微违纪问题进行了适当处理,对反映失实的 47名党员干部予以澄清,体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真正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21人,占处分人数56.8%,成为多数;党纪重处分14人,占处分人数37.8%,逐步成为少数;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2人,占受处分人数的5.4%,成为极少数,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成效较为突出。
规范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质量提升。严格落实问题线索五类处置方式,认真落实“两级集体排查”研判线索机制和“日清、周转、月报、季结”的线索管理工作机制,召开13次问题线索处置会议,集体研究处置问题线索129件,强化对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跟踪督办,确保问题线索按时限办结,不断提高问题线索的处置质量,实现线索处置动态“清零”。 2016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反映问题线索161件,同比增长228.57%。从处置方式看(同一问题线索多次处置的多次计算),共计316件次,同比增长255.06%。其中,拟立案32件次,初步核实32件次,谈话函询123件次,暂存0件次;了结129件次,实现问题线索动态“清零”。
发挥反腐败协调机制,纪律审查整体合力增强。制定《嵩明县反腐败职能单位协作办案工作办法》、《<嵩明县反腐败职能单位协作办案工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完善协作流程图,建立健全案件查办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调整充实了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细化各成员单位间的线索移送、信息沟通、会签等机制,不断增强协作办案的合力。2016年以来,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共收到各成员单位移送的各类线索99件并作了相应处置。
强化源头治理,纪律审查结果运用到位。梳理分析责任制落实、执纪审查、专项纪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下发各类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整改通知书、情况通报、情况专报等23期,帮助责任主体分析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不断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履职担当,让责任虚不了、抹不掉、推不脱。对发现的全县性的重点问题由点及面,作出综合分析和判断,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先后督促建立和制定完善20余项制度规定,从制度层面强化源头防腐工作。(章红)
中共昆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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