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被罚存侥幸 隐瞒三年被处分

来源于:西山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7-03-07 16:29:53

编辑:西山—辛玲

纸包不住火,党员干部违反了党纪国法,不论你如何心存侥幸、怎样隐瞒违法事实,最终都躲不过党纪国法的惩处……

2013年2月19日晚,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董某某参加完聚会后走出餐厅,虽然已是头重脚轻,但是看时间已晚,回家的路线又在外环线上,平时没有交警设卡检查,于是董某某带着醉意和侥幸驾车回家。经鉴定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8㎎/100ml,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董某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董某某认为虽然受到了法律制裁,但这三年自己一直在正常上班,外人并不知情,只要自己不说,就此“过关”的概率更大了。

2016年11月3日,西山区纪委在上级纪委统一部署下开展了“对受法律追究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落实党政纪处分专项清理活动”,通过比对和调查,发现并核实了董某某曾受司法处理的问题线索。最终,西山区纪委经调查后,给予董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董某某身为党员,本应为人师表,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却心存侥幸,知法违法。在醉驾被查处后理应进行深刻自省,并及时主动向组织说明错误事实,警示教育他人。但他在问题发生后的三年中刻意隐瞒个人重大错误,在多次述职述廉中也从未提及,最后受到党纪和政纪的严肃处理完全是咎由自取。这个案例再次说明:党员干部必须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一旦突破纪律和规矩的底线,甚至触碰法律红线,不要枉费心机企图逃脱党纪国法的制裁。此案同时启示我们:执纪者一定要补好执纪监督的盲点和薄弱点,以“四种形态”推动执纪监督模式的优化,进一步探索履责路径。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更好履行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职责,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

      (西山区纪委王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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