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落实四项举措强化镇案县审工作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03-07 10:32:50

编辑:嵩明—王瑞华

为进一步提高基层纪委自办案件质量,嵩明县纪委于2016年8月制定印发了《嵩明县镇案县审暂行办法》,各部门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镇案县审”工作制度,对基层的自办案件坚持每案必审,共办理“镇案县审”案件13件,其中审核轻处分案件7件,审理重处分案件6件,通过落实四项举措,“镇案县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严格受理审核,确保案件质量。对基层移送审理、审核的案件,案审室都要从初核、调查、移送等办案环节逐一审查,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逐案认真撰写审阅记录,将卷宗内对案件办理定性不准、量纪不当、证据链缺失等问题准确记录并及时向办案人员指出,限期进行整改,切实发挥审核把关职能,确保案件质量。

强化案审制度,注重沟通协商。按照“镇案县审”相关要求,对基层报送的案件始终坚持集体审议制度,并指定一名主审员保障案件审理的从一而终,由案审室主任召集审理人员和调查人员对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充分发扬民主,通过讨论形成会议记录作为重要的审理参考。

准确定性量纪,保障执纪平衡。对基层纪检部门移交的自办案件,案审室在认真核查,对违纪事实准确定性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案件性质,本着同案同处、类案类处原则,注重历史的一贯性和稳定性,根据违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参考既往案件的处理,给出恰当的处分档次,避免量纪畸轻畸重。

完善文书质量,规范办案程序。通过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纪党规,注重收集整理中央、省、市纪委在典型案例通报中对纪言纪语的运用,不断对已办案件进行总结。同时县纪委案件审理人员还重点对办案单位撰写的初核报告、审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文材料式进行指导和把关,从而规范全县执纪审查工作。(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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