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案件审理阶段“四种形态”的规范运用

来源于:盘龙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7-03-01 17:18:29

编辑:盘龙—刘珍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工作规则》将实践“四种形态”的具体要求贯穿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等监督执纪全过程,是“四种形态”的操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具体化。

加强案件审理阶段“四种形态”的规范运用,一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工作规则》对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有关环节的时限作出严格限制,就审理环节而言,《工作规则》明确“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这就要求纪检机关在把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查清后,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既体现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又保障纪法衔接。二是运用程序化、规范化。《工作规则》不仅采用大量“不得”“严禁”字样作出限制性规定,使相关工作规范化,而且描绘工作流程“示意图”,使相关工作程序化。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和审理要经过怎样的程序,《工作规则》都提供了具体而微的答案。三是把握好政治立场。《工作规则》着重强调把纪律审查的过程作为对犯错误党员进行思想改造和教育转化的过程,提出了很多明确、具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内审查特色,明确指出审理报告要“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等等。总而言之,《工作规则》将运用“四种形态”程序化、规范化,为纪检机关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提供了具体而微的操作指南,必将推动监督执纪工作深度转型。(盘龙区纪委 和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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