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党内监督体系“剑”“鞘”分离
来源于:官渡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7-02-06 13: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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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在中纪委全会上,还是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习近平总书记都反复强调:“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这一论调充分说明了党政机关在“廉政”“反腐”面前该如何亮出“监督”这把“尚方宝剑”。
向来制度体系都是建党、管党的一剂良方,所以监督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更成为了斩杀“官仓硕鼠”的一把“尚方宝剑”。作为全面推动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领头羊——纪委监察部门,只有以身作则,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自我约束、制度约束、人民约束为准则,才能牢牢握稳“打虎拍蝇”的这把利剑。
长期以来,纪检干部手中监督执纪的权力就像是尚方宝剑的剑身一般,有着“吹毫断发,滴水成珠”的决策行动力,也正是因为纪委拥有的这一“锋利”特权,让有的纪检干部在制度与权力间失去平衡,从而滥用私权,以权仗势,牟利敛财,最后害民害己,还将纪检部门的尚方宝剑弄的“锈迹斑斑”。古语云:“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之身”,纪检部门作为党风廉政的监督员,只有“立言、立身、立德”,才能做到不辱使命。
而早在2014年,中央纪委就成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加强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执纪监督。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共处分7200余人、谈话函询4500余人次、组织处理2100余人。这样的查处力度足以体现党中央对纪委监察部门自我监督体系的建立与权力制衡改革的决心和魄力。完善好监督体系的顶层设计,既提高了党的自我监督意识,又加强了对国家机器的监督管理。只有在这一法治框架下构建的反腐体制机制才能成为保护监督体系正常运行的坚实“剑鞘”。
在一些反腐体制中,当监督机构只隶属于地方或部门时,其功能就极易受到限制,一旦腐败行为的发现机制失灵,那么同级监督就形同虚设。所以在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中权力与制度体系的制衡就显得尤为重要,正如“剑”与“鞘”的关系,失去“鞘”的剑就很容易剑走偏锋,让纪检干部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而没有“鞘”保护的“剑”也将成为一把“锈剑”,终究斩不断任何毒根。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只有认清权力与制度相互制衡,互相监督的依存关系,不断提高行使权力的自我监督意识,丰富监督手段,完善监察组织架构,才能让党内监督体系屹立不倒。(孙月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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