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人·手记】纪严于法应牢记 有禁不止付代价
来源于:石林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02-06 13: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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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马伴村党总支大马安山村党支部书记龚评才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逃逸,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上蒲草村委会“六位一体”专干李金奇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被行政拘留五日;县第十二届党代会代表、水补衣村党总支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岳刚平醉酒驾驶机动车,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青山村党总支副书记郑立学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县委政府目督办副科级干部(原县政府目督办副主任)罗燕林交通肇事逃逸致人受伤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近日,石林彝族自治县纪委通报了五起党员干部涉及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的典型案件,以严明的纪律回应社会关切,警醒党员干部严格自律,形成有力震慑。
党员干部本应以身作则,严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其中,遵纪守法是一项基本要求,尤其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要比普通群众更要严格认真,更要率先垂范,在法律法规面前决不容许存在任何特权思想,而且在处罚上要严于一般群众,这才能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到全面的实施,才能体现党纪必须严于国法的要求和党从严管理干部的意义。但在往常,有的党员干部发生了交通违法案件,不少人或是通过找关系、靠熟人门路,或是以领导干部权力影响将案件“以大化小,以小化了”,党员干部因违法交通法律案件而受到党纪处罚的较为少见,这些耍特权、打擦边球的行为,其实是对法律法规不知敬畏的表现,与党员身份格格不入。如果对党员干部的交通违法行为长期睁只眼闭只眼,党员干部可以通过权力作用影响到违法行为的处理,也可以通过单位的行政行为干预执法单位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势必会影响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也会损害到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在革命战争年代,一句“共产党员跟我上!”让诸多普通百姓跟着党员干部,不畏艰险地向前进,这体现了党员的先进性。当前,我们处在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党群关系、干群关系错综复杂,党员更要责无旁贷地担当化解社会矛盾之重任,努力弹奏出促进社会和谐的最强音。
为全面落实新形势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将纪律、规矩挺在前,充分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的精神,加大对党员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监督执纪问责力度,石林县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了与司法机关和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将涉及党员干部违反治安、交通、土地管理、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适时予以抄告、通报给纪检监察机关,强化部门联动,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纪的笼子要比国家法律法规的笼子眼儿扎得更小、执行更严,这就要求每位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党纪严于国法”的意识,懂得敬畏、知耻知止,自觉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的双重约束,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当好表率、做好示范。(石林县纪委案件审理室 王家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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