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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领导干部“为官不为”将受到追责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7-01-10 15:24:12

编辑:纪委管理员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监督管理,推动干部担当作为, 近日,市委办公厅印发《昆明市治理“为官不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细化了十种经约谈、提醒、函询后仍未改进,进而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为官不为”情形:包括:1、对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执行不到位,受到上级或市委、市政府批评的;2、在完成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支撑性指标任务以及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和重要工作推进中,组织协调不力、工作措施不扎实,未按照时限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淡化工作目标,降低工作标准,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4、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或对下级请示事项不在规定工作日内及时办理、久拖不决或不予答复的;5、不敢坚持原则,对分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下属疏于管理,不及时制止、查处分管范围内的不作为、慢作为的;6、不敢担当,对待工作能推则推,对职责边界上的工作推诿扯皮,对需要多个单位配合完成的工作,牵头单位不作为,责任单位不配合,影响工作开展的;7、对群众来信来访不理不睬,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办理,不及时落实群众合理诉求,造成群众多次、长期上访的;8、在招商引资、征地拆迁、脱贫攻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工作中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9、对上级交办的督办件、批示件、转办件等不受理、不办理、缓办理,未按规定期限答复或敷衍塞责的;10、其他在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足、作风不实等原因,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情形。

《办法》将对“为官不为”问题的处理,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选任、待遇等管理,明确规定:1、受到处理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2、受到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3、受到诫勉的,取消任期内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4、受到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按调整后的职务确定其待遇;5、受到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安排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并按新任职级确定其待遇。(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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