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围绕“四种形态”,做好纪律审查工作

来源于:禄劝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01-05 16:43:21

编辑:纪委管理员1

去年,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围绕“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工作“三转”的又一次深化,为监督执纪工作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指明了方向。

一、 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2015年,我县纪律审查工作取得一些成效。但从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纪律审查工作仍然面临严峻形势。一是违纪违法案件数量仍然呈上升趋势,不收手、不收敛顶风违纪的问题依然存在。2015年,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92件次(重复信件32件次),同比增长5.45%;处置问题线索60件,同比增长3.65%;立案46件,同比增长27.77%,结案46件,同比增长27.77%;处分53人,同比增长35.72%,其中乡科级干部6件6人;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8件15人,同比增长12.34%。十八大以来不收手不收敛、顶风违纪行为仍时有发生,46件立案件中,违纪行为发生在十八大以来的有21件,占45.65%,如:茂山卫生院原院长贪污受贿案、团街治安村委会原支部书记侵占案,翠华中心校校长公款旅游案等案件都属于违纪行为发生在十八大以来的案件。今年1至5月情况也不容乐观,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件212件。其中本委受理101件(涉及村两委换届44件),市纪委批转111件。属业务范围155件,非纪检业务13件,重复信件44件,处置了140件,其中拟立案3件,初核37件(本委受理13件、市转24件),谈话函询26件,了结74件,党政纪立案19件20人,其中党纪立案10件11人、政纪立案6件6人、法纪件3件3人。按照错误性质划分:违反财经纪律7件7人、收受贿赂1件1人,失职渎职4件4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6件7人,违反组织纪律1件1人。结案12件13人,行政记过处分4人,严重警告处分4人,留党察看处分3人,开除党籍处分2人。从处分人员职级看:乡科级干部2人(主任科员),一般党员干部8人,农村党员3人。二是违反财经纪律案件屡禁不止,遏制违纪任务艰巨。2015年立案查处的46件立案件中,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10件,占21.7%,仅教育系统违反财经纪律案件就达4件,占40%,这些案件显露出我们的制度还不严谨,制度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力软弱,要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还有很大的差距。如:皎西中心校将学生“两免一补”结余资金用于购买教师服装,教育局教育课违规收取学生毕业证书工本费后,不纳入局财务统一核算,县科协原主席将项目资金用于支付单位平时日常开支等案件都是违反财经纪律的典型案件,造成的损失无法追回,给单位或实施项目造成严重影响。三是发生在基层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仍然严重,群众反应十分强烈。2015年,全县共查处发生在民生资金、“三资”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学生两免一补、万村千乡、征地拆迁等方面的案件8件,占17.39%。这些违纪行为多发生在基层党员干部身上,“小官大贪”“无官也贪”现象突出,涉案金额大,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如团街治安村委会原支部书记张某某以及5个村小组干部通过虚报套取征地补偿款100余万元用于个人挥霍,虚报资金占核拨资金的28.57%,该案件影响恶劣,造成损失较大,当事人除受到党纪处分外,同时也被追究法律责任。四是基层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严重。2015年全县共查处基层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案件40件,占立案数的86.95%,如制造炸药的苏某、盗伐林木的杨某、王某某,失职渎职的童某某,滥用职权的邝某某,利用职务侵占集体资产资金的角某某等,这些案例在基层造成不良影响,给集体造成损失。

二、 对策建议

(一)落实“四种形态”要求,提高监督执纪的成效

一是转变“以规代查”的旧手段,关口前置,注重初核前的准备。要强化线索摸排意识,多渠道、多层面挖掘和获取案件线索,对线索进行信息化管理和成案率评估,认真分析推敲线索价值。要调整办案思路,强化物证成案的意识,从偏重正面谈话、获取供述转移到全面收集证据上来,坚持以实物证据为核心,用完整的证据链条突破案件,让违纪者在强大的证据攻势面前口服心服,如实承认错误,诚恳接受处分。二是转变“以案论功”的旧观念,治病救人,抓早抓小。纪律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严肃纪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多做日常性、经常性工作,红脸出汗要成为常态,多开展谈话函询,多采取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的方式,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对党员干部谈话函询所作的说明情况,要加大核实力度,不如实说明情况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通报警示一起。三是转变“面面俱到”的旧办法,重点突破,快查快结。要研判抓住主攻方向和突破口,针对违纪线索的不同性质、特点,注重从简单、易查又能获取重要证据的环节进行突破,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要注重在初核阶段锁定主要证据,一旦形成了言证、书证、物证等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就立即定案处理,快进快出、快查快结。四是转变“单兵作战”的旧习惯,群策群力,加强协调。加强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推行“集团作战”攻坚模式,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疑难会诊、手段互补等方面进行高效率的协作协查,形成反腐败的整体合力。

(二)坚持五类处置方式,提高线索处置的效率

一是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二是要以纪律为尺子,提高分析研判质量,一般性问题要与本人见面,谈话提醒、函询核实,让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把问题主动向组织讲清楚;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要扎实做好初核;对在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要深挖细查、决不放过。三是要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严格审核初核了结线索。四是要健全线索处置监督制约机制,推行“五账工作法”,即通过建账,逐件梳理登记,摸清问题底数;通过对账,做到上下统一,清楚明白;通过查账,加大督办力度,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重点抽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通过销账,厘清责任,对线索清楚、可查性强、有利于增强群众获得感的线索优先处置,逐案销号;通过交账,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交账”,压实“两个责任”,及时提交办理情况专题报告,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五是要突出重点,分清主次,区别对待。对上级转办、领导批办的问题线索要优先处置;对“三种人”“三个时间节点”的问题线索要快速办理;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要抓紧处置,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三)盯住“三类重点人”,突出纪律审查的重点

纪律审查要突出重点,形成震慑。要重点查处“三种人”,突出“三个时间节点”,即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种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必须马上严肃处理。纠正“四风”也要把握三个时间节点,即重点查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的顶风违纪行为,越往后执纪越严。

(四)把准“六大纪律”标尺,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水平

一是改变习惯思维,树起纪律规矩的权威性。执纪审查不能成为司法调查,要改变以往“贪大求全”的办案模式和纪律审查方式,切实回归本职,回归党章要求,由重点审查违法犯罪问题向重点审查违纪问题转变,不再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不能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算总账”。要站在政治的高度认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坚持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向,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要切实肩负起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职责,增强办案的综合效果。二是完善审理程序,突出纪律规矩的强制性。要优化涉刑案件审理程序,对于司法机关已作出刑事处罚的案件,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党纪条规直接作出纪律处分。对于自办的既违法又违纪的问题,把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查清审明后,涉嫌犯罪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争取快审快结、快进快出。要改进与被审查人谈话制度,坚持纪律审查突出党纪的特点,重点核对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听取本人的意见,使其明纪认错、服纪悔过。三是突出重点审核,彰显纪律规矩的严厉性。坚持把纪律审查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对照党章党纪党规去衡量、处置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凸显纪律处分的严厉性。更加注重围绕“六大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违纪行为进行准确定性,体现执纪审理的政治性。四是改进文书体例,体现纪律规矩的约束性。摒弃审理文书特别是审理报告与司法审查报告趋同的传统做法,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党员干部违纪行为,在审理报告、相关请示、处分决定等文书制作过程中都要体现出“挺纪在前”的要求。五是要加强对问责案件的审核。今后在问责案件调查中,对调整工作岗位之后的五种较重的问责档次,审理室要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确保问责依据充分,问责档次恰当。六是推行乡案县审机制。为提高案件质量,确保乡镇(街道)所办案件过得硬,经得起检验,乡镇(街道)纪委所办理的案件都应由县区纪委进行审理。

(五)严守纪律审查安全关,纪律审查安全“零容忍”一是要安全工作全覆盖。在纪律审查的初步核实(审查)、谈话函询、立案审查、审理谈话、处分决定执行、移送司法机关、异地办案、保障被调查人权益等各个方面,都要把确保安全作为铁的纪律贯穿到审查工作的全过程。二是要细化责任主体。参与纪律审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查工作纪律、安全纪律和保密纪律,将安全工作贯穿到审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对初核(查)件、立案件的安全工作“谁负责、谁负责”;对谈话函询的安全工作“谁主谈、谁负责”;对移送案件的安全工作“谁移送、谁负责”对其他审查环节的安全工作“谁主办、谁负责”。三是要抓好日常谈话的安全工作。谈话要安排在安全可靠的谈话室进行,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谈话前,要查看谈话地点,排查安全隐患,拟定安全防范预案,严格审批。谈话对象身体不适或者安全条件不具备的,不得进行谈话。谈话中,要密切关注谈话对象的情绪变化和身体反应,确保对突发情况的有效管控,一旦出现意外状况,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谈话后,应当安排好谈话对象的接送工作,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记录在案。四是要做好权益保障。要保障被调查人和其他涉及人员的人身权、休息权等合法权益,以及宗教信仰自由、民族风俗习惯等。严禁逼供、诱供、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其他涉及人员。与“两规”对象谈话,不得超过谈话当天24时。与非“两规”对象的谈话在正常工作(上班时间)时间进行,谈话时间不得超过谈话当天20时。五是要加强监督检查。案件监督管理室要加强日常管理,对纪律审查安全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将安全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六是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如果在调查期间、谈话过程中,以及其他情况下发生纪律审查安全事故的,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报告,在非纪律审查期间,也要全面掌握与纪律审查相关的被调查人员死亡、伤残、逃匿等突发事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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