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剖析】若无“戒心” 必有“惩戒”
来源于:西山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6-12-27 15:10:19
编辑:纪委管理员1
西山区环卫处清洁三队队长董静华案件剖析
2016年7月,西山区纪委依据区检察院移送的违纪问题线索,查办了严重违纪案件。经查,2013年2月19日21时30分许,董静华醉酒后(经鉴定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驾驶云A8R53*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西山区四季阳光小区门前路段移动停车泊位时,与我市居民杨某某停放在路边车位的云A160H*“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两车轻微受损,造成轻微交通事故。2016年7月19日,董静华因无视纪律约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立案审查。同年11月2日,董静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成绩面前 忘乎所以
在审查过程中,调查组发现董静华在区环卫处工作多年,由于为人踏实、勤恳、工作能力较强,于2003年就开始就被提拔为清洁三队队长。担任清洁三队队长后,董静华同志积极努力、任劳任怨、成绩突出,多次年度考核优秀、荣获优秀共产党员、昆明市十佳环卫工人等荣誉称号。董静华的工作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在工作成绩面前,他有些飘飘然起来,认为只要把工作干好了一切都没有问题。曾经的入党誓词、共产党员的党性要求已经逐渐淡忘。
他在检讨书中写到:“因工作取得一点成绩后,沾沾自喜,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心存侥幸。”
法纪面前 不以为然
严厉整治“酒驾”行为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尤其是“醉驾”入刑以来,公安机关查处力度空前。本来已经停放好的轿车是完全没有必要再次移动的,只是因为董静华觉得停的远了,想要挪近一点,不顾自己已经饮用近二公两(200毫升)左右散装白酒,仍然驾驶车辆移动停车泊位,由于酒精已经影响大脑反应速度,操作不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最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检察院依法认定了他的犯罪事实,鉴于情节、主观恶性等方面原因,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董静华作为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党章、党纪、党规以及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已经逐渐放松,纪律的“紧箍咒”越戴越松,非但不以相应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身言行,反而无视纪律约束,心存侥幸心理,对酒后驾车不以为然,认为少喝一点开车也没有问题,过于自信,未将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提升到理性认识的高度,同时将自己混同为一般群众,无视自身党员身份,不带头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注重党员形象,明知酒后驾车是违法犯罪行为,仍然以身犯险。
他在检讨书中写到:“平时对政治理论、党纪党规方面的学习不够,纪律意识淡薄,导致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教训面前 需要警示
董静华违法违纪案例反映出党员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党纪法规意识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因而导致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党性党纪观念淡薄,以至于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
各级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加强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学习党章、党纪、党规,遵守党章、党纪、党规,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章意识、规矩意识、纪律意识。坚持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管住大多数,让党员干部时刻牢记纪律和规矩是不可触碰的红线,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切实从小事做起,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带头弘扬新风正气,坚决抵制歪风邪气,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形象。(西山区第二纪检室 方东)
中共昆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昆明市监察委员会
Copyright © 昆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滇ICP备07000700号-1 网站声明
来信请寄:中共昆明市纪委、监察委信访室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7号楼 邮编:650500
举报电话:0871-12388 举报网址:https://yunnan.12388.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