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制定出台实践 “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确保“精准执纪”
来源于:石林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6-12-22 15:27:28
编辑:纪委管理员1
“各级党委(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情况……”“各级纪委(纪检组)把谈话函询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手段,加大工作力度,筑牢“第一种形态”常态化防线。”……
近日,石林县出台《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 “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细化规范了实践“四种形态”的实施部门、操作要求、监督保障、结果运用,做实做细“四种形态”。
《实施办法》明确,全县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纪委(纪检组)、组织(人事)部门,都是实践“四种形态”责任主体。要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同时,围绕实践“四种形态”,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让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细化为14个方面的具体操作要求。
为强化实践“四种形态”的监督保障,《实施意见》要求,把实践“四种形态”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常态化,建立工作协作、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等机制,强化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日常检查、定期督查、督导调研、明察暗访、民主评议等方式,指导督促各级党委(党组)认真贯彻落实,把实践“四种形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同时要求各级纪委(纪检组)建立常态化的工作督导通报制度,定期对实践“四种形态”情况汇总分析研判,加强督促指导,每季度收集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践“四种形态”工作情况,年底进行集中通报。
《实施意见》规定,对履行管党治党职责不到位,实践“四种形态”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落实不力、督促不力,导致苗头性问题没有发现、违纪问题没有纠正、整改没有落实的,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和党组织的责任。(石林县纪委 赵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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