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2016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吹响“集结号”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6-11-23 16:12:46
编辑:纪委管理员1
11月22日,嵩明县组织召开了2016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动员会,就考核相关工作作了详细安排部署,全县党风廉政年终考核正式启动。全体县级领导、各单位负责人、县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负责人、考核组全体成员、县纪委监察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
会议指出,5个检查考核组由各位县委常委分别带队,将对全县50家责任制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所明确的各项主要责任内容,以及需纳入日常管理工作检查考核的内容,包括:“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小金库”专项整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回头看”情况等。
会议明确,检查考核时间2016年11月23日至12月2日。各受检责任单位检查考核的具体时间,由各组自主与其商定。同时,因各组由县委常委带队,与受检责任单位对接后,拟出各组检查考核工作方案,及时向带队领导报告。需要延长考核时间的,最迟到12月5日前须完成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数据资料。考核将采取各受检责任单位汇报落实责任制情况、个人大会述廉述责、民主测评、查阅相关台帐资料、检查考核组量化评分、检查考核情况反馈六个步骤依次进行。各检查考核组于2016年12月2日前向县廉责办提交经组长签字认可后的纸质和电子材料。
会议强调,考核结果提交县综合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计入综合目标考核分项分值,将作为领导班子业绩评定和领导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对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进行责任追究。对连续两年及以上被评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由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跟踪督促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
会议要求,各种测评表由考核组现场统计汇总后进行密封,交由被检查考核单位留存两年以上;检查考核中发现责任单位落实“两个责任”不履职、不到位的,应单独提交相关报告;检查考核中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及时报告;检查考核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细则,严肃工作纪律,对不守纪律、工作不负责任、检查考核失真失实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陈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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