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人·手记】纪检干部不能当别人的“枪手”
来源于:富民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6-11-17 15:41:03
编辑:纪委管理员1
2000年8月,我从富民县原勤劳乡副乡长调任富民县原永定镇党委委员、镇纪委书记。面对新的工作环境、工作对象和工作任务,对我来说是一个十分严峻的考验。
记得那是2001年5月,永一村委会发生大规模的群众上访,主要是反映村组干部有贪污腐败问题。针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涉及面比较广的情况,镇党委决定,每名镇领导负责做一个村民小组的维稳工作,我被安排负责第三组,同时负责对村干部违纪问题的查处,其他组反映的案件线索自然也就转到了我手上。
面对群众的强烈反映和提出的众多问题,我这个纪检战线上的新兵感到突如其来,有些措手不及,只有求助于县纪委。县纪委领导十分重视,对我的要求是:不论群众怎么乱,我们自己不能乱,要按照纪检机关办案的程序,一步一个脚印地去做,把每个问题都核实清楚,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帮助我制定了工作方案,支持我按工作方案开展工作。通过一个星期的调查,查清了永一村委会五组原组长苟某某贪污本组集体资金7.5万元的违纪事实,苟某某被开除党籍,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随后又查处了永一村委会农经站原站长潘某某,永一七组原组长唐某某、原副组长王某某贪污集体资金案,3人均被开除党籍,判刑入狱。
这些案件的查处,在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查出一个干部的问题,群众认为所有的村组干部都有问题,更增强了反映村组干部问题的信心,他们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我们镇纪委身上,希望镇纪委尽快查处本组干部的“问题”,使自己有个成就感。随后,我们又查了永一三组、六组的经济问题,没有发现组干部有贪污侵占集体资金的问题,在群众中公布了帐目,给村组干部一个清白,可有的人认为我们“官官相护,有意包庇。”我清醒地认识到,群众在对我们工作给予肯定的同时,更加看中我们手中可以处分党员干部的权力,要求我们镇纪委“要象炒板粟一样,翻去复来的整,把所有贪官全部绳之以法。”有的人甚至想借用我们的手,查出村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对无辜人员无情打击,以予报复。利用发动群众围堵镇政府办公楼和县委、县政府,到省市政府大规模上访,沿街张贴“大字报”,请媒体“暴光”等手段,威逼我们“反复深挖腐败分子”,并扬言:“不把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送进监狱,誓不罢休。”
面对这样的压力,我作为一名基层纪委书记,深感压力之大,也感到责任之大,因为我们手里掌握着执行党纪国法的权力,也掌握着村组干部的政治生命。我们手中的天平一旦失衡,将产生不可预想的结果。我始终本着对同志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历史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对待每个问题,把握好三个度,一是违纪事实要确凿,二是问题定性要准确,三是处理量纪要适当。因为,我们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执行的是党的纪律,维护的是党纪国法的权威,代表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决不能被别人利用,当了别人泄私愤,报私仇的“枪手”。
在查办案件中,我始终坚持四条原则。第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群众反映村组干部的任何问题,保持平常心理,不戴变色眼镜看人,我在请示镇党委、镇政府后,组织人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有实实在在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纪依法处理,没有问题的,该说明的说明,该保护的保护。第二,坚持排除干扰,自主办案的原则,在办理案件中,有的群众以“保证办案的公开性、真实性和实效性”为由,要求参与案件调查,想插手案件,我坚决拒绝,组织镇上人员,按照我们制定的调查方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第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的原则,对调查的问题,始终重事实,重证据,经调查核实确实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坚决依纪依法处理;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人,即使群众意见再大,也不处理;对无法查清的问题,不随便下结论。第四,坚持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原则,对涉及到有违纪违法事实的每个案件,我都亲自办案,亲自查对,亲自做笔录,亲自找当事人谈话,反复核实对证,对每个问题的细节,每笔资金的来龙去脉都认真核对,对拿不准的问题进行反复核实,去伪存真,做到水落石出,准确无误。(富民县纪委 丁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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