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五举措”确保巡察工作有序推进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6-11-03 16:50:01

编辑:纪委管理员1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巡视工作向基层延伸,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嵩明县采取“五举措”,稳步推进巡察工作有序开展。

协调推进,落实责任分工。为积极推动巡察机构和相关制度建立、开展巡察工作,根据省、市委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县纪委于10月12日牵头召开建立县委巡察机构及相关制度工作协调会,县委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政法委、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相关单位领导参加了会议,对涉及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了安排。并印发了《关于明确建立县委巡察机构及相关制度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明确各单位的责任、完成时限和相关要求,为建立巡察机构及相关制度、开展好巡察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强化领导,成立组织机构。按照省、市委的文件要求,及时成立由县纪委书记担任组长,县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纪委分管副书记、县委组织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副部长、县委巡察办主任担任成员的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在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委巡察办”),作为县委工作部门设在县纪委,级别正科级,行政编制4名,主任1名、正科级,副主任1名、副科级,工作人员2名。县编委已于10月20日按要求上报市编委进行审批。目前,县委巡察办领导人选已进行了推选,编制待市编委审批后落实到位。并落实了专门的办公地方,及时保障办公条件。

组织推荐,组建巡察队伍。根据实际和工作需要,按“政治素质好、熟悉党务工作、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的巡察干部资格条件要求和模式为“1个组长+1个副组长+3个成员”的要求,在县纪委、政法委、组织部、人社局、审计局5家单位推选巡察干部的基础上扩大到司法局、镇(街道)、“公检法”等14家单位。经审核,组建了51人巡察人才库,其中正科14人,副科15人,党员干部22人。并按照“1年应开展不少于三个轮次,五年全县各单位巡察1次以及回头看1次”的巡察工作要求,组建了4个巡察组。

规范运行,建立巡察制度。按照省、市委相关制度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嵩明县关于建立巡察制度开展巡察工作的实施方案》、《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巡察的职能定位、工作原则、巡察对象、巡察内容、程序方式、成果运用。

精心筹备,抓好首轮巡察。为落实好省、市委“各县(市)区要在今年年度前组织力量开展一轮巡察工作”的要求,制定了《嵩明县关于开展首轮巡察工作的实施方案》,组成了四个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确定对小街镇、县农林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4家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首轮巡察。与此同时,开展了一系列的筹备工作,确保首轮巡察巡出声威、察出效果。(毛丽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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