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来源于:晋宁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6-10-11 11:29:56
编辑:纪委管理员1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运用好“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近日,晋宁县制定印发了《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全文共九章,31条,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经常性教育、批评与自我批评、责任提醒谈话、组织提醒谈话、谈话函询、纠错诫勉谈话、责任追究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村(社区)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办法》强调,运用“第一种形态”要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实事求是、依纪依规,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各负其责、分级管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全县各级党组织、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是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区别不同情形,分别开展经常性教育、批评与自我批评、责任提醒谈话、组织提醒谈话、谈话函询和纠错诫勉谈话。
《办法》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做合格共产党员。要定期开展党员思想状况分析和民主评议党员,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党员干部受到责任提醒谈话、组织提醒谈话、谈话函询和纠错诫勉谈话的情况必须在本部门年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上进行重点说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各级党组织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工作情况,每半年专题向上一级党组织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进行报告,专门听取同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开展工作情况报告不少于一次。要把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反映班子成员和下一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突出问题,要亲自谈话或安排班子成员进行谈话。班子成员对反映分管范围内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情况,必须亲自谈话,认真处理。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要切实担负监督责任,协助党组织抓好批评教育、提醒、函询和诫勉等工作,建立定期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报告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纪律审查情况的制度,向同级党组织提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强化党内监督的意见建议。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加强对拟任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核实、推荐考察、任前公示、任职谈话等环节工作,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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