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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台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6-10-09 16:17:50

编辑:纪委管理员1

近日,昆明市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巡视工作向基层延伸,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出台了《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明确了市委巡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范围和内容、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工作机制、纪律与责任等。《实施办法》指出,省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专职巡察机构,对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市直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在一届任期内对所有巡视对象至少巡视一次。

《实施办法》规定,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开发(度假)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部门、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属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主要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三个重点,巡察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情况。

《实施办法》规定,巡察工作积极探索全面巡察、专项巡察、交叉巡察、延伸巡察相结合的方式。在本市范围内,市委可组织县(市)区巡察组交叉开展对县(市)区的巡察。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巡察期间,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实施办法》规定,对县(市)区的巡察时间为30天,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20天。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适当缩短巡察时间。每轮巡察严格按照准备、进驻、动员、了解、形成成果、反馈意见、督促整改的工作程序进行。巡察成果以巡察报告、专题报告、个别谈话情况报告、综合材料、问题线索等形式体现,作为市委议事决策、处理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律审查,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和依据,做到件件有着落,条条要整改,事事有回音。

《实施办法》还规定,建立市委常委会、市委“五人小组”、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工作汇报机制和建立巡察中期汇报机制。建立巡察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政府机关的工作协作机制和与审计部门的审计事项协调配合机制。对巡察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赵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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