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制定出台领导干部廉洁审查实施办法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6-09-29 17:52:14

编辑:纪委管理员1

今年以来,嵩明县纪委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监督执纪履职能力,于8月23日制定出台了《嵩明县县管单位和领导干部廉洁审查实施办法(试行)》,从源头上解决了有关单位不履行主体责任,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廉洁审查过滥、过泛的问题,同时推动廉洁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规定了廉洁审查的对象和原则。从源头上落实党要管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重点强调了各单位在管理干部中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明确了廉政审查对象包括:拟选拔任用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单位或县委政府批准的拟表彰及推荐参与评先评优的县管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申请因公因私出国(境)的县管干部;其他需要廉洁审查的对象。廉洁审查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把关、严守纪律;依照权限、分级负责。对属于县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纪委监察局按干管权限负责审查。

规定了廉洁审查的内容和程序。廉洁审查的内容主要分为单位和个人两部分,审查的内容为单位及其班子成员是否有群众信访举报情况、立案查处情况或被问责情况,是否有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被立案调查情况;是否有因违纪违法受处分情况;是否有被问责情况;是否有群众反映的信访举报问题及核实情况;是否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有关规定情况。廉洁审查的程序主要由需要征求廉洁审查意见的部门以书面请示报县纪委监察局,统一征求信访室等六个委室的意见后,提出具体建议,经分管的副书记审核后,报县纪委书记审定,3个工作日以书面意见回复征求意见的部门。

规定了 廉洁审查 的相关责任。各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廉洁审查过程中不严格把关,致使审查意见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毛丽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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