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采用“1+2+3”模式出台领导干部廉洁审查实施办法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6-09-27 17:43:12

编辑:纪委管理员1

8月24日,嵩明县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了《嵩明县县管单位和领导干部廉洁审查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从源头上解决了有关单位不履行主体责任,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廉洁审查过滥、过泛的情况,同时以“1+2+3”的模式,制定出台了领导干部廉洁审查实施办法,使廉洁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1+2+3”模式为制定“一个办法”,强调“两个责任”,重申“三个纪律”。

“1”制定一个办法。该办法进一步从源头上落实党要管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明确了拟选拔任用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单位或县委政府批准的拟表彰及推荐参与评先评优的县管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申请因公因私出国(境)的县管干部等四类情形必须进行廉洁审查。

“2”强调“两个责任”。从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规定,明确廉洁审查工作依照权限、分级负责的审查原则进行。以完善的审查内容为依据,以明确的责任体系为支撑,主体责任从县委、园区、县级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村(居)委会(社区)党组织四个层级分别细化,监督责任从县纪委、县直单位纪委(纪工委、纪检组)、乡镇(街道)纪(工)委三个层级细化了责任内容。对属于县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纪委监察局按干管权限负责审查。

“3”重申“三个”纪律。因廉洁审查工作事关领导干部“带病提拔”等问题,办法从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组织纪律的高度要求各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廉洁审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在审查工作中如果出现:审查意见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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