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纪检监察机关“三转”工作 成为夯实责任服务大局的有效动力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6-09-26 16:34:43

编辑:纪委管理员1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三转”工作即紧紧围绕《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职责定位,认真落实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地方各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全面负责。王岐山书记指出,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是党章赋予的,要围绕《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的三大任务五项日常工作明确定位,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中心任务,不断坚持、巩固和深化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增强党的观念,严肃组织纪律,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转职能需要转方式来配合,靠优良作风作保障。转职能、转方式难,转作风更难。职责越明确越聚焦,工作就越具体深入,要围绕职能职责改革体制机制,创新组织制度,改进方式方法。纪检监察机关的专责是监督执纪,转变作风尤为重要,要带头纠正“四风”,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王岐山书记要求,要统一思想,付诸行动,与时俱进,随着形势和实践的发展深化“三转”。

自2014年1月13日,中央纪委王岐山书记提出这项工作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先后开展了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内设机构改革、以党章为依据规范职能职责、以巡查巡视专项纪律检查等方式为依托转变工作方式、规范纪律审查程序内容转变工作作风等工作,“三转”工作基本到位,聚焦主责主业的任务基本完成,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初步显现。

然而,自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三转”工作以来,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三转”工作越往基层延伸越重要,但越往基层也就越难,基层“三转”困难重重;二是“三转”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偏差,有转不到位的,也有转过头的;三是对“三转”工作的外部压力大,各部门协同配合不到位;四是议事协调机构复增的现象较明显等。

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识不到位,思想不统一。这其中既有外部的因素,许多党委班子和各大机关及其组成部门认为“三转”就是纪检监察机关给自己减负,甚至认为是纪检监察机关推卸责任,这些同志习惯于依靠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推动工作,习惯于遇事请纪检监察机关把关提意见,没有认真学习党章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能职责和民主集中制的规定,没有认真研究党委班子分工负责及职能职责,没有吃透掌握“两个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没有区分党委工作和行政工作、职能工作和监督工作、目标督促管理工作和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片面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纪委书记就是常委班子统抓该项工作的领导,其他班子成员只是抓好本部门工作即可。也有内部的因素,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对自己职能职责认识不清、把握不准,出现了越位或缺位情况,甚至以监督执纪干预职能部门决策、代替决策,或者对监督执纪问责本职工作不管不问做“老好人”;有的不愿转,认为“三转”以后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就小了没有权威了,习惯于在工作利用手中的纪检监察权力摆架子、耍权威,甚至以权谋私;有的不敢转,认为“三转”就是没有大局意识,就是不予当地党委政府同心,不敢于担当,担心党委政府对自己、对纪检监察机关有意见等等。以上错误认识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党章党规、党委职能分工以及相关制度机制学习深,研究透,掌握全;没有理解和掌握“三转”工作的背景内容和要求,对“三转”认识不到位,思想不统一。

二是越往基层机构编制保障越弱、职能职责划分越笼统。中央、省市党委班子、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相对是清晰的,机构和编制保障基本是到位的;但是到了县区一级相对就弱了一些,机构编制满足“三转”要求存在一定困难,但通过上级纪委和本级党委支持努力,基本能够达到要求;到了乡镇一级就很难保障,纪检监察干部不到位,或到位后一人多岗、一人多责现象较为突出。

三是少数党政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主体责任和监督意识不强,履职不到位。有的是没有学习领会和掌握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内涵内容及工作要求,致使两个责任意识不强,履职不到位;有的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认识到两个责任的重要性和不履职的严重后果,满足于层层签订责任书,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但对于责任内容要求一问三不知,甚至极少数连责任书、文件、会议的形式都没有;也有少数存在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思想和做法,明知装不知,把自己的责任推给别人或其他部门,不愿担责,不敢于担当,甚至在文件或会议中故意模糊两个责任,或故意混淆职能职责,导致责任不清,无法落实;少数纪检监察机关借“三转”推卸监督责任,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

四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发布实施后,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学习不深、不透,不掌握精神实质。《问责条例》对问责对象和问责情形都做了明确规定,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问责情形有六种,前五种是具体规定,第六种是兜底条款,但一语概之,就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不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失职失责的。从上述对问责对象和问责情形的规定不难看出,《问责条例》就是针对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和纪检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作出的,起问责重点就是不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但自《问责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仍未认真学习,或学习只是停留于表面,没有学深、学透,没有掌握精神实质。因此,对自身责任的认识以及对纪委“三转”工作的认识难以到位。

针对上述问题和原因分析,我认为,要摆脱形式主义,切实有效地推动“三转”工作、“三转”到位,必须通过有效方式,把“三转”工作与两个责任落实结合,把“三转”工作与正风肃纪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有机结合,才能真正“三转”到位。具体有以下几方面打算:

一是通过“两学一做”专题教育,加大党章党规、两个责任和《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以党章党规规定为根本,唤醒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党组)、党委工作部门班子成员和纪委班子成员党的意识、两个责任意识,准确界定和区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内涵外延,明确责任,严格落实。

二是层层夯实两个责任,加强落实两个责任的监督检查。按照已经出台的落实两个责任的文件、责任书和责任清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落实两个责任的监督检查,以监督促落实,以两个责任落实推动工作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是规范文件制发。文件的拟制必须按照分工负责和职能职责进行,做到责任清、任务明,非特定程序,不得随意打破班子分工和突破职能职责。特别是对于纪委工作必须按照中央纪委和省市纪委“三转”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责主业,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最终导致职责不清,工作无法推动落实。

四是加大对违反“三转”要求行为的谈话问责力度。无论是纪委本身不愿转,还是外部因素导致不能转,都以严肃问责让“三转”工作入脑入心,最终保障“三转”落实到位。应当对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工作回头看,对已经过清理仍未引起高度重视,导致议事协调机构再次增加的,应当从重问责。

只有把以上四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通过严格落实“三转”,把纪委的人力、物力、精力从其他机关部门的职能工作中解放出来,更多的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更多的投入到两个责任落实和违规违纪、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才能够形成纪检监察的强大威慑,才能够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各尽所能,任务明确、职能清晰、责任明确的“一盘棋”格局,才能把纪委“三转”工作与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协调起来。(晋宁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范今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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