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文章】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准绳的监督执纪才是有根之萍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6-09-21 16:16:46
编辑:纪委管理员1
党章是我党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中国共产党从1921年建党之始,就对党员要遵守的党规党纪进行规定并多次进行修改。1921年中共一大召开,讨论了党的性质、纲领和工作计划,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纲》共15条,这就是《中国共产党章程》最初的模样,其中就有对地方党组织纪律的相关规定。党的二大正式制定出了比较完整的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此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正式的章程共6章29条,对入党条件及手续,对党的组织原则、组织结构、党的纪律和制度等分别做了规定,其中在第四章专设“纪律”一章,并做出如下规定“无故连续超过四个星期不为党服务,三个月不交纳党费的,要开除出党。言论和行动有违背党的章程和各执行决议案,无故两次不参加活动,泄露机密的党员等都必须开除。”等规定。中国共产党在成立后的第一部比较完备的纲领中就将党员应遵守的纪律单独论述,说明我党在成立之时就考虑了对党员纪律的规定,在较高的层面对党员的生活、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确保中国共产党的纯洁性。1927年,首次设立“中央政治局监督委员会”,这一机构逐渐演变为现在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一机构的设立,对我党党内监督有了明确的机构和人员来执行。
从1921年至今,《中国共产党章程》有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但党内的监管管理一直没有变,一直在加深加重。这说明党章是我们纪检监察部门的总纲领,总办法、总规定。所有党的纪律规定都是来源于不同时期党章的规定,如果离开了党章这个根本,纪检监察工作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萍。
纪律检查工作本就是正本溯源的工作,纪检监察干部要正确行使党章赋予我们的职责和使命,做党的忠诚卫士,做到带头执行党规党纪和各项规定。要做一个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就需要我们先用党章这把尺子先把自己量一遍,看看身还有什么不足之处,有无出规越矩的地方,如果有就及时改正,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中坚决不能形成“大电筒”只看得见别人的毛病,看不到自己的不足。只有先向党章看齐才能正确的监督执纪,“正人先正己”纪检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打铁自身硬,才能做好执纪、监督、问责这道必答题。
现在体制内有几种不良风气,如:法不责众,情有可原,下不为例等等,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问责工作中,不把党章举起,不按照条例准则办事,党纪政纪的尺度就会越来越松,监督执纪的力度就会越来越软,造成党员干部在工作生活中轻微违规无人管,自我放松致违纪。深入实践“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发现违纪苗头及时提醒及时纠正,对于触犯纪律的就要及时处置,让严管就是厚爱真正落到实处,让加强纪律建设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姜凌)
中共昆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昆明市监察委员会
Copyright © 昆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滇ICP备07000700号-1 网站声明
来信请寄:中共昆明市纪委、监察委信访室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7号楼 邮编:650500
举报电话:0871-12388 举报网址:https://yunnan.12388.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