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出台《昆明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内部人员干预执法办案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6-09-19 17:04:31

编辑:纪委管理员1

近期,市公安局出台《昆明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内部人员干预执法办案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内部人员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执法权威,支持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内部人员都不得妨碍公安机关侦查权、执行权的行使,不得要求公安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公安机关作出妨碍公正执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规范执法行为,坚持公正执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内部人员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执行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执法活动的指令、要求和请托。

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内部人员以书面、口头、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干预执法办案的,公安民警应当主动、及时、全面、如实记录,并固定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公安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内部人员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执法活动,公安民警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度汇总分析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内部人员干预执法办案的处理及移送情况,在下季度首月10日前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对干预执法办案,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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