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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带病提拔”不能只看“带病者”

来源于: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6-09-05 11:20:11

编辑:纪委管理员1

    有数据显示,上世纪80年代以来,移交司法机关处置的副省部级以上“落马”干部中,约有六成在作案后仍获得职务上的晋升。有的违纪免职一段时间后,换个“马甲”又“粉墨登场”;有的公示期间举报不断,仍坚挺异常,强力“闯关进爵”。此类“边腐边升”的病态现象不仅让群众深恶痛绝,也极大地挫伤了干部们的积极性。

    事实上,“带病提拔”并不是个新鲜词。只是此患久治不愈,之中虽有“带病提拔”者本身的问题,选人用人的责任不明、落实不利也是主要原因。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一些干部“身染腐败重疾”仍能平步青云,每每事发后,对被提拔者的处理非常果断严厉,但真正追究用人者、监管者失察失误责任的情况却不多。这一制度上的疏漏,无意之间给那些乐于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的人留下了投机的“后门”。

    久病还需良药医。近日,中办重磅发布《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首要一条便是“落实工作责任”,最后一条还要求“严格责任追究”。这一系列“定责”、“追责”、“问责”的雷霆举措,一针见血地点中了“带病提拔”问题在“带病者”之外的痛处,使“用人方”的责任也落到了实处。

    防止“带病提拔”,“用人之责”须挺在最前。过去总有领导干部以为,选人用人是一项集体决策行为,选的好是共同智慧,选错了也批不到具体谁的头上,集体负责变成了“没人负责”。由此,“一言堂”常开、“任我行”极盛,“带病提拔”也就应然而生。针对这一情况,《意见》不仅明确了党委(党组)的第一责任人身份,且特别要求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人选时,要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一把手”和纪委书记更需在意见上落下大名、签字把关。如此一来,为选人用人中的失察失误预先划好了一道“有责可问”、“有据可循”的红线。通过个人背书,倒逼“权利者们”增强履职尽责的动力和压力,从而也强有力地回答好了 “谁来负责”、“负什么责”、“怎么负责”等一系列长期以来困扰选人用人工作的问题,为曾经那些“有意”、“无意”的“误诊”行为预先戴上了一道厚重的责任之锁。

    为免“养痈遗患”,“问责之剑”须悬在最后。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履职是否到位也离不开经常性的审问和检验。若只有“定责”,没有“问责”,再完美的责任预设也将变成“纸老虎”一个。正是源于这一清醒的认识,此次《意见》中不仅对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在选人用人责任体系中的角色加以细分,并进一步要求根据工作环节,对“带病”干部的提拔过程逐一倒查,构建了“患病者”和“纵病人”、“误诊方”的责任连带机制。从今以后,选人用人工作中涉及的任何一个领导干部,任何一个单位将可能为自己的一时纵容疏忽付出相应的代价,“谁考察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便不再是一句唬人的空话,而成为了防止“带病提拔”最强有力的一道保障。

    防止“带病提拔”,眼睛不能只看“带病者”,还要盯住助长“病菌”滋生繁衍的机制漏洞,留心纵容“病灶”扩散传播的人为因素。如此,才能从制度上根除“带病提拔”的土壤,建设清明的政治环境。(作者单位:普陀区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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