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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酒驾违纪违法问题的思考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6-08-29 17:10:58

编辑:纪委管理员1

    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对一名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富民县散旦镇纪委对3起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酒驾、醉酒违纪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对相关违纪人员给予了党纪处分。

    散旦镇村镇规划服务中心主任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予赵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散旦村党总支白水塘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给予张某某开除党籍处分。散旦村党总支摩所营党支部书记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死一伤重大交通事故,给予关某开除党籍处分。三人分别为镇政府的站所长、党支部书记及村民小组长,且都是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醉酒后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有关规定和党的纪律,构成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错误。

    违纪违法案例充分暴露出少数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误以为改作风是“一阵风”,对“酒局”“酒驾、醉驾”等问题依然存在思想认识不深、自我要求不严等问题。反映出部分党员干部缺乏起码的自律精神、纪律意识、法律概念,在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我行我素、顶风违纪,违反“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等相关禁令,发生酒驾、醉驾行为,这种顶风违纪、以身试法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从调查的情况来看, 党员干部发生酒驾、醉驾行为的原因主要有这么几点:

    一是思想松懈颓废。个人遵纪守法意识不强,日常对党纪法规和各类禁令学习不多、认识不深、执行不够,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传统的劝酒风气影响下,往往将三令五申的禁令抛之脑后。

    二是顶风“打游击”。部分党员干部无视规定、顶风违纪,小酒怡情也违纪,违背“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变相喝酒、打“擦边球”的情况还时有发生,甚至在酒后发生酒驾、醉驾行为,作风散漫、影响较差。

    三是侥幸心理作祟。少数人对“远离酒局”“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等作风禁令抱有侥幸之心、观望之念,总是认为自己喝点小酒没什么大问题,也不一定会达到醉酒驾车的程度,自以为不会被有关部门查到。同时在主观上也未对“醉驾入刑”的规定引起重视。 

    这3起被追责党员干部酒驾案,对广大党员干部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作风建设有关要求,自觉远离“酒局”,不能失态,不劝酒、不醉酒、不酗酒,更不得酒后驾车,酒后滋事。为防止类似失职责任追究案件的发生。应引以为戒,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落实好主体责任。各级党总支(党支部)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四风”问题的顽固性和反复性,牢固树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思想,深入查找和解决本单位“四风”问题,以更严标准整治“酒局”等突出问题,做到敢抓敢管、长管长严。要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纪律意识,彻底打消存在的侥幸、观望心态,以钉钉子精神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制度的执行。

    二是将纪律挺在前面。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表率示范落实、履行监督责任,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要加强正风肃纪,抓住重要节点,监督执纪问责,防止“四风”反弹。要畅通各种公众监督举报渠道和平台,重点检查党员干部组织和参与“酒局”等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问题。要通过点名道姓式的通报,形成有力震慑,促进禁令落实。

    三是党员干部要做到令行禁止。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弘扬优良传统,自觉遵守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以优良党风带动民风社风。要深刻认识到,与普通人相比,党员干部发生酒驾、醉驾行为所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更大,相应的处罚也更重(醉驾除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可能被开除公职和党籍)。(富民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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