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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全面深化改革决策制度(修订)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6-06-17 16:23:34

编辑:纪委管理员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改革事项决策、审议、备案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优化改革决策流程,提高全市改革工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推进改革任务的落实。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优化重大改革事项和专项小组工作机制的通知》(云改组20154号)及《云南省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规范管理和督查考评实施办法(试行)》(云改组20162号),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决策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

(三)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

(四)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五)坚持于法有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指示、会议、讲话的相关贯彻意见。

第四条  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事关全市方向性、战略性、全局性、标志性的重点改革事项以及拟开展的重要改革试点等。

第五条  各专项小组、市级各部门按照全市全面深化改革重要举措分工事项、年度改革工作要点和重点改革事项要求制定的具体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等。

第六条  牵涉面广、协调难度大、政策关联度高以及推进阻力大,需要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协调推进的改革事项;

第七条  其他涉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和关系全局的重点改革事项。

第八条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改革专项小组及其办公室、牵头责任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认为需要提请决策的事项。

第三章  决策主体

第九条   比照上级对同一改革事项决策规格和形式,实行分级决策,责任主体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各改革专项小组和改革任务牵头单位。

第十条   有些改革事项仅需部门研究决策的,严格按照部门决策程序审议后报专项小组研究同意,由部门发文实施,并报备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账和销号。

第十一条  属于某一领域改革事项,分管市领导职权范围内能确定的改革举措,原则上由分管市领导牵头研究,按程序报批发文,并报备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账和销号。

第十二条  需市政府研究决策的,经专项小组会议研究审议,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发文,并报备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账和销号。

第十三条  需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决策的重大改革事项方案或意见、改革试点方案,严格遵照决策程序层层报批后印发实施。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重点围绕“五个一批”(即传达学习一批上级重要改革方案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审议一批重大改革方案或改革试点方案、听取通报一批重要改革事项落实情况、研究解决一批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分解交办一批临时性重要改革任务)来研究推动改革决策工作。如需上报市委常委会决策的,按相关要求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改革事项决策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分级决策事项按照每一层级决策规格和形式,选择以下相应程序进行:

(一)方案拟定

1.年度改革工作要点和重点改革事项的制定。各专项小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布置,研究提出各领域年度改革工作要点和重点改革事项,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形成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改革事项报审。

2.各领域、各系统、各行业、各部门具体改革方案,由各专项小组和牵头部门研究提出。

3.凡是省委研究通过的改革事项,各专项小组和牵头部门原则上在省委文件出台一个月以内将成熟的改革方案提交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审议。

4.对中央或省级改革文件暂未出台的改革任务,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把握中央和省委改革的新部署、新要求、新举措,准确掌握上级改革文件制定的推进情况,同步开展调研、起草工作,为制定我市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打好基础。

(二)征求意见

各项重大改革方案在提交审议前,要广泛征求相关市领导和相关部门意见,由分管市领导审定后上报专项小组。

(三)初步审核

一般性改革事项,各专项小组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后,报领导小组审议。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的,可采用会签的方式审议。涉及人、财、物的重大改革事项,由各改革专项小组先对方案进行初步研究,提出审议层级和意见。需要上市编委会研究的,先提交编委会;需要上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上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

(四)提请审议

改革事项经过上述程序修改完善形成成熟文本,报经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项小组组长或分管(联系)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审定签署同意后,方能提请审议。由改革任务牵头单位填写《昆明市全面深化改革事项提请审议申请表》(附件1),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上会申请并报送上级文件、相关前期调研资料、文件起草说明等材料,文件起草说明应包含文件起草的背景、文件起草过程、上级改革要求、文件主要内容、需要请示的事项等内容。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项提请上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初步审核把关后,形成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题,并制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批。提请审议的改革事项一经明确为会议议题后,原则上不再变动,确有必要调整的,由专项小组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后按程序报批调整。

(五)审议通过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提请审议的改革事项进行审议,未通过审议的文件,按照会议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审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按归口办文原则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在15天内印发全市贯彻实施。如需上报市委常委会决策的,按相关要求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审议。

(六)文件报备

所有年度改革要点、重点改革事项、自主确定的重要先行先试改革试点项目、方案和举措等文件经过分级决策、正式发文后10个工作日内,均需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销号。各专项小组及成员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园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起草备案报告(见附件2),报相关负责人签发,和改革事项正式文件一并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的改革事项正式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各地区、各部门报备情况将作为日常考评计分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考核进行评分。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五条  改革事项决策后,由涉及到的领导、专项小组和部门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市委改革办协调一位领导和部门牵头负责。

第十六条  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七条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领导小组领导同意后,可酌情作出临时处置。

第十八条 改革事项决策后,作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或作出后又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可以对原有重大事项进行重新决策。

第十九条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对重大改革事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加强领导、指导、协调和调度,及时研究处理,妥善解决。

第六章  决策公开

第二十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决策,决策前应充分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决策后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  决策公开后,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作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完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作出决策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执行决策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性质、情节和影响,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改革事项决策时,提供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的,或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其他导致决策违法或失误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改革事项的决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昆明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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