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党纪法规

昆明市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6-06-17 16:20:29

编辑:纪委管理员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中办发〔 2015 23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司法机关等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五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六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领导干部的姓名、单位及职务,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情况,并可根据领导干部表达的方式留存相关材料。通过电话表达,有电话录音的,应当留存电话录音;通过电子信息表达的,应当留存电子信息;通过纸质文字表达的,应当留存文字材料。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八条  司法机关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的专库录入、介质存储、入卷存查、依法提取机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批示、函文、记录等相关材料随案入卷,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促进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第十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对上一季度本机关司法人员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对已经影响到案件正常办理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十二条   党委政法委应当加强对司法机关记录和报送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 以资金、财物、职务升迁等进行诱惑,或以威胁、恐吓、诬陷等手段干扰执法办案的;

(六)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对属于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党委政法委在报经同级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予以通报;对其他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经同级党委负责同志批准后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行为的通报,应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及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领导干部打击报复司法人员,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其诫勉谈话,在提升职务或调整重要部门、岗位时慎重使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 试行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问题的发生。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问题,各级党组织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昆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昆明市监察委员会

Copyright © 昆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滇ICP备07000700号-1 网站声明

来信请寄:中共昆明市纪委、监察委信访室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7号楼 邮编:650500

举报电话:0871-12388 举报网址:https://yunnan.12388.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