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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从严从实监督管理干部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6-06-17 16:18:39

编辑:纪委管理员1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选好干部、用好干部,从严从实监督管理干部,认真履行 三严三实 忠诚干净担当 的政治责任,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从严管理干部若干规定〉〈云南省从严从实管理干部若干规定〉的通知》(云办发〔 2015 9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严从实监督管理干部,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切实解决重选拔、轻管理,重使用、轻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教育干部懂规矩、守纪律、明底线、知敬畏,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形成管理全面、标准严格、环节衔接、措施配套、责任分明的干部监督管理新常态。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县区, 5 个开发(度假)园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事业单位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市属国有企业中层(含)以上领导干部。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要认真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干部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党工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领导干部实行监督管理。完善干部监督联系制度,定期沟通协调、交换信息,分析动态,实现干部监督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形成从严从实监督管理干部的合力。

第五条  从严从实选拔任用,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一)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坚持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标准,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严把选人用人的群众关、廉政关、程序关、纪律关、任职关,公道正派选人、选公道正派的人,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二)严格落实党委(党组、党工委)的领导和把关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向上级报送拟提拔或重用人选时,必须有书面推荐材料,党委(党组、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对其遵守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严格把关、作出结论性评价,防止 带病 干部成为提名人选;个人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署名推荐,并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党委(党组、党工委)或者个人对干部提名推荐工作负责,对提名推荐人选把关不严,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干部带病提拔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对拟提拔人选、后备干部人选、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必须在考察时同步对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核实结果作为评价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清正廉洁、是否 带病 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昆明市新提任领导干部重要事项公示实施办法(试行)》,领导干部必须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责,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名单、不得转任重要岗位,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四)从严开展干部任前考察工作。 干部任前考察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预告,并由考察员组成考察组,采取延伸考察、走访群众、专项调查等办法,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了解。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要充分保证干部考察时间,坚决避免为了 赶会 、搞简单 印证式 考察。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察的重要参考。对考察中反映出的问题,要真查细究,对有疑点没有消除、问题没有搞清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党工委)讨论决定。

(五)严审细查干部档案。 仔细核查考察人选的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重要信息,不得放过任何疑点。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必须立即核查,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对故意造假的,一经核实,既要追究造假者的责任,也要追究档案管理者以及授意或参与篡改、造假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考察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 对拟提拔人选和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必须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计等部门的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尚未核查或者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党工委)讨论;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

建立廉洁情况鉴定审查制度,对拟提拔人选,在征求本级纪委意见的同时请下级纪委或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出具廉洁情况鉴定。廉洁情况鉴定内容应包括:执行廉政准则、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群众反映的信访内容和初查核实结果、受纪律处分、问责整改等情况。纪委对考察人选的廉洁情况进行廉政审查,发现不宜提拔使用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党工委)讨论。

纪检监察机关在线索排查、处置中,发现拟提拔人选涉嫌违规违纪的,一律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形成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党工委)讨论;对有较严重问题的,进一步立案查处。

(七)严格落实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对新提拔的干部,在党委(党组、党工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干部任前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及时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反映问题没有调查核实清楚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八)严格落实廉政谈话制度。 提拔任用和交流使用的干部,在党委研究决定任用干部公示结束后,下发任职通知之前必须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前廉政谈话,签订干部任前廉政承诺书。个别谈话如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并提出暂缓任用的意见;谈话后没有发现影响谈话对象任职情形的,下发任职文件。

(九)认真落实廉政法规考试制度。 新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任职后必须参加领导干部廉政法规考试,成绩通知书由纪委下发到参考人员和所在单位,考试成绩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考试结果作为新任领导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依据。

(十)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 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提拔等问题,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对一个地方和单位连续发生或者大面积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严肃追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十一)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 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 零容忍 、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严防 圈子 山头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干扰,确保公道正派选人,选公道正派的人。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机制,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全过程监督,对不按照程序和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失误失察的,严厉进行追责。 带病提拔 实行倒查,对提拔任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撤职以上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以前的领导干部,一律对选拔任用过程倒查问责。

对拟任人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干部档案审查不实不严,违反选拔任用程序的;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廉政审查不实不严,廉洁情况鉴定弄虚作假的;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从严从实教育管理,坚决防止用管脱节、预警滞后。

(一)严格要求教育干部。 加强经常性的培训教育,在抓好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培训教育的同时,坚持对干部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不断完善教育方式方法。切实突出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突出干部个性化教育,教育干部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必须维护党的权威,决不允许背离中央要求;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教育引导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做决策、办实事,自觉做到脑中懂法、心中有法、行为合法;教育引导干部对照 三严三实 忠诚干净担当 ,奠定自觉接受监督、从严规范行为的思想基础。通过加强党性教育、开展警示教育、强化法治教育、注重典型引路等多措并举,教育干部坚定信仰、崇尚先进、敬畏法纪、珍惜岗位、谨慎用权、防微杜渐,以高度的自律和忠诚履行岗位职责。

(二)强化预防性提醒教育。 对于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生活作风等方面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引起干部本人注意的,党委(党组、党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书面形式进行函询,对在考核中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对群众有反映并经组织初步了解核实,认为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岗位职责、选拔任用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存在某些苗头性问题,由党委(党组、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组织(人事)部门通过谈话或者书面形式进行诫勉。

(三)严格执行谈心谈话制度。 党委(党组、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每年与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政主要领导谈话不少于 1 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与分管联系部门班子成员谈话不少于 1 次;组织(人事)部门要经常与本级党委(党组、党工委)管理的干部谈心谈话,重点约谈新提拔任用的、班子闹不团结的、有问题反映的、被问责处理的干部,了解情况、指出问题、提醒帮助。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纪律、道德品行、廉政勤政、选人用人、为官不为、不敢担当等方面的问题,必须进行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对经提醒、函询、诫勉仍不改正的,进行调离岗位、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四)严格开展定期分析研判工作。 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 2 次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研判,综合运用思想政治巡察、随机调研、联合督查、个别访谈、民意调查、年度考核等结果,深入分析班子、分析队伍、分析干部,及时掌握班子和个人情况,形成分析研判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五)加强对 一把手 的从严监管。 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研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时要末位表态。对 一把手 一个任期内至少进行 1 次经济责任审计和进行 1 次选人用人专项检查。

(六)加强对重要岗位干部的从严监管。 对执纪执法、组织(人事)、社会管理、国有企业和分管人、财、物的领导干部,要从严监督管理,对失职失责、不适宜、不胜任、不称职的,必须及时作出调整;对违纪违法的,必须从严查处。严格执行 裸官 职位限入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查审批和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七)加强对干部 八小时 外的日常监管。 注重对干部业余情况的了解,通过信访举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严肃查处大吃大喝、参与赌博、涉黄涉毒涉黑和包养情人、与人通奸等违反党纪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

(八)及时调整不胜任现职干部。 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领导干部,坚决进行组织调整,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凡出现缺乏政治定力造成恶劣影响、业绩考核连续两年落后、不敢担当酿成严重后果、 四风 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等情形,以及对个人品德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工作能力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干部、不能勤勉履责的干部、不遵守廉政规定的干部,将视情节给予免职、责令辞职、降职和岗位调整,鞭策干部心存敬畏,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九)畅通领导干部个人诉求反映渠道。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围绕畅通干部诉求渠道倾听各类不同意见,对基层一线干部和长期在艰苦边远或复杂地方工作的干部坚持高看一眼、厚爱一层、多加留意、绝不亏待,树立起鲜明的选人用人导向,切实纠正不正之风。进一步畅通组织部门关注干部诉求渠道,有效发挥 干部之家 的职能职责,搭建服务干部的有效平台,切实解决干部的合理诉求,营造和谐、清廉的干事创业氛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名干部都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通过与党委(党组、党工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约谈等形式,表达个人意愿,让干部有 言路 说出心里话,勇于向组织表达真实意愿。

第七条  从严从实规范约束,坚决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以下 六个严禁

(一)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城乡规划管理、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活动;

(二)严禁违规插手土地征用,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审批事项,非法压低地价招商,非法批准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等;

(三)严禁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或者出让,一律不得参与经营办矿谋取私利或者包庇袒护矿产企业违规违法活动;

(四)严禁违规使用扶贫救灾和社保资金,不准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套取、骗取扶贫救灾和社保资金,违反规定改变扶贫救灾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等;

(五)严禁收受 红包 ,不准收受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购物卡、古玩、字画等礼品礼金;不得利用烟草、普洱茶、玉石、能矿等领域资源搞官商勾结、设租寻租、借权营生,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搞特殊化;

(六)严禁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不准违反规定提拔任用干部,决不允许指定提拔、裙带提拔、带病提拔;决不允许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决不允许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决不允许搞小宗派、小圈子、小团伙;决不允许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上说情、打招呼、递条子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

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要采取专项整治、专项调查、专项审计等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领导干部执行 六个严禁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 六个严禁 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进行组织调整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从严从实问责处理,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大力整治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正风肃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给予严肃问责:

(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实施细则,对党不忠诚、个人不干净、工作不担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到位,对班子成员或者下属疏于管理监督,致使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或者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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