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规范“四程序”推动办案标准化建设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9-21 15:09:14

编辑:纪委管理员1

    随着东川区纪委由纪检监察室专司办案向全员办案转变,为解决各科室和相关人员在办案具体细节和文本处理上不标准、不规范、不利于审理等问题,东川区纪委重点从办案的报批、告知、形式审核、决定执行四个环节进行了统一规范。
    规范办案报批程序。严格执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镇(街道)纪(工)委、各派出纪检组织每月15日向区纪委分管案件查办的副书记报告办案情况,重大案件随时报告。在办案过程中按照批准权限,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应由相关领导审批的材料一律由领导亲笔签名;应提交区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的,由纪委办公室拟定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一并装入案件卷宗;应提交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办公会研究的,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拟定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一并装入案件卷宗。
    规范权利义务告知程序。谈话前提前准备《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理阶段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案件调查的不同阶段向被谈话人出示,由被调查人阅后签字以示告知,并与谈话笔录一并存放。既确保了被调查人和证人对其权利义务的知情权,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又增强了办案人员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识。
    规范形式审核程序。编印《纪检监察信访纪检案审常用文书格式》和《案件卷宗模本》,统一文本格式和要求。案件审理室收到移送的材料3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移送条件的,与案件查办部门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要求案件查办部门补送相关材料。审理人员对照《形式审核情况表》对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提出反馈意见,由案件查办部门补充相关证据及手续后进行正式移送,使形式审核不流于形式。
    规范处分决定执行报告程序。在处分决定下达后,案件审理室人员在规定时限内亲自将处分决定送达至被处分人手中,同时进行宣布处分决定谈话,记录谈话内容归入执行卷,并将处分决定抄送组织、人社等相关部门。案件审理室将处分通知及相关材料下达至被处分人所在组织或单位,由受处分人所在组织或单位将处分决定宣布、职务级别工资变动、归档等执行情况按时回告区纪委案件审理室。(东川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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