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八举措”推进村级党风廉政示范点创建工作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9-21 15:01:33
编辑:纪委管理员1
近年来,晋宁县村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如晋城镇广济村“10.22”和富有村“10.14”群体性事件背后,存在村组干部贪污受贿,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晋城镇南门村委会原书记、主任“小官巨贪”重大案件,都表明晋宁县村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严峻。为切实解决村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全县村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整体水平,近日,晋宁县结合实际制定印发《关于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着力从八个方面推进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创建工作。
一、明确目标,确保创建工作有的放矢。晋宁县创建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总体目标,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加强村级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为重点,把握新时期村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律,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突出地域特色和实际效果。通过示范点创建,促使村组干部廉洁履职,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形成党风廉政建设与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
二、把握步骤,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晋宁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创建工作分三个步骤:一是动员准备。二是指导创建。三是考核验收。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挑选推荐符合“五好一高”(即:基层组织建设好,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好,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责任落实好,党风宣传工作开展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好,村组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满意率高)标准的村(社区)参与示范点创建。县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创建单位进行创建工作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通过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查看、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各村(社区)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评分验收。
三、细化标准,确保创建工作有本有原。为确保创建工作不变形、不走样,晋宁县对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验收标准进行细化、量化,以百分制计分,对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落实、村务管理、信访处理、经济社会发展、特色工作、群众满意度等十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考核。
四、突出重点,确保存在问题得以解决。《方案》重点突出了对 “两个责任” 落实情况、制度建设、村务管理、群众满意度的考核。在村务管理中,针对近几年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着重了对村组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执行情况的考核。
五、着力创新,确保创建工作有特色、有亮点。《方案》鼓励各村(社区)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方法,充分展示各地工作的特色和亮点。如:在制度建设中要结合本村(社区)实际,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制度体系。探索建立村组干部“一述两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任前廉政谈话、诫勉提醒谈话、廉政承诺制、“两公开一承诺”等制度。在监督责任落实中要建立村级廉政风险预测预警风险防控机制。村级党风宣教要注重与乡情民俗的有机融合,开展富有本地特色的廉政文化宣传教育活动。
六、严格要求,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为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晋宁县对创建工作任务落实进行了严格要求。一是要求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作为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好创建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广大群众支持和参与创建活动,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三是要对示范点创建过程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进行总结,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引领、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开展非示范点的村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四是要求各村(社区)把党风、政风、乡风、村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选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创建方式,做到创建工作坚持标准,规范建设,立足实际,注重实效。五是要求创建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抓好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创建工作。
七、维护群众利益,确保创建目标圆满实现。《方案》每一项验收评分量化标准既考虑切合当前农村工作实际、便于实施;又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如:村组干部要有较强的群众观念,能够团结带领群众干事创业。落实监督责任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村务管理要抓好村级为民服务站建设,落实群众诉求处理“四级联动”工作机制。同时,把群众满意度单独作为考核验收的一项重要指标。以上每一个考核点的设置都是以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合法利益为目的,力求通过示范点创建,切实做到群众根本利益得到进一步维护,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进一步彰显。
八、责任追究,确保创建成果长期保持。《方案》要求示范点创建验收合格的村(社区),若再发生村组干部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除撤销示范点称号外,还将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村“两委”主体责任、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责任及乡(镇、街道)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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