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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农村基层干部管理中存在制度漏洞及对策建议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8-27 17:13:06

编辑:纪委管理员1

    十八大以来,宜良县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34人,移送司法机关9人。其中2013年查处9人,2014年17人,今年一季度查处8人。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呈上升趋势,主要涉及职务侵占、非法占用土地、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方面。分析农村违纪违法案件特点,对在农村基层干部管理中暴漏出的制度漏洞应引起重视。
    一、宜良县农村基层干部管理中存在的机制制度漏洞
    (一)村级财务制度不健全,执行的刚性不严。
村级财务制度不规范,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缺乏严密的机制保障,加之村组干部之间分工不明确等客观因素,容易导致部分村组干部将集体资金作为自己的“私房钱”随意支配,有的直接私存集体资金,不入账。两年多来,在宜良县查处的农村党员干部案件中,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就有4件,职务侵占的有5件。
    (二)农村“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和“三资”管理缺乏有效的规范运行机制。宜良县自2010年全面推行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运行机制,执行中伸缩性大,导致落实不到位,部分村(社区)仍然是书记、主任说了就算,在农村“三资”管理中违纪违法行为突出,仅2014年,在宜良县立案查处的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违反“三资”管理就有12件12人,占全年查处农村基层党员(17人)的70.8﹪。
    (三)对农村基层干部违规违纪处理制度不健全。现行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管理主要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但是均没有具体的操作实施细则,尤其是对村组干部的职务处理依据不充分,形不成震慑。对违纪的农村基层干部,是党员的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涉及职务处理时,既可撤销党内职务,也可启动免职的组织处理程序。但对村(社区)主任和村小组长进行免职处理,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启动程序存在诸多困难。
    另外,对于由村民选举产生的非党员农村基层干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明确规定了非党员村干部的权利和义务,对其违反了该法,却没有相应的惩罚条款,在违规不违法情况下,不是党员的党纪就管不了,存在纪律约束空档。
    二、宜良县在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管理制度机制方面的探索
    宜良县针对上述问题在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做了一些实践和探索,主要从农村“三资”的管理上加强机制建立,经过试点,2013年由县纪委牵头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宜良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宜良县关于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一系列配套制度。2014年,又针对在查办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少数村组用集体资金支付非法集体上访等相关费用的严重问题,制定下发了《关于严禁以集体资金支付非法集体上访等相关费用的紧急通知》。今年又制定了关于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执行“七个严禁”的规定(严禁未经“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严禁白条抵库、公款私存或坐收坐支;严禁用集体资金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承建本村、组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严禁幕后策划、组织、教唆、怂恿、指使群众以阻碍施工等形式索要、分包、转接工程项目;严禁在救灾救济物品发放、实施惠农项目、农村低保分配等工作中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用集体资金或以集体名义筹集资金支付非法上访等相关费用)。同时为规范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制定了《宜良县村级权力清单及运行流程》。通过以上制度机制的建立、完善和执行,农村基层干部的管理得到一定规范。
    三、对完善农村基层干部管理制度笼子的意见建议
    一是加强对农村执行“四议两公开”等硬性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刚性执行,切实解决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针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能制定明确的意见,加强管理,有效规范村组干部行为。
    二是在村组干部的惩处机制方面加强顶层设计,尤其是在涉及村组干部职务处理方面,建议出台相关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扎牢严管干部的制度笼子。
    三是加大查处农村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对反映村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重点排查, 对滥用职权、中饱私囊,贪占、挪用、挥霍集体财物,违规买卖集体土地、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等问题“零容忍”,坚决查处,形成震慑。(宜良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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