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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落实“一案双查”制度的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8-27 17:08:47

编辑:纪委管理员1

    摘要: "一案双查"就是严格执行问责机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一案双查”,有助于将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落实,也有助于在查处相关责任的同时,查处制度上的漏洞。由于存在地缘、政缘和人缘关系,导致“一案双查”举步维艰,甚至险象丛生,从制度和法理上分析问题存在原因,找出解决办法,将“一案双查”贯彻始终,做到落地开花,生根发芽。
    一、“一案双查”制度的提出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题为《聚焦中心任务 创新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的工作报告中提出,“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中央巡视组在对青海、宁夏等地方的反馈意见中,多次提到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提高突破案件能力,坚持‘一案双查’"。"一案双查"就是严格执行问责机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一案双查”,有助于将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落实,也有助于在查处相关责任的同时,查处制度上的漏洞。
    二、推行“一案双查”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案双查”有助于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是实现“全天候反腐”的根本体现,是保证"干部屡现贪腐问题而党委主要负责人已然平安无事"的情况即将成为过去时根本,然而在责任追究的落实中,由于责任追究制度与现实结合不够紧密,致使责任追究“难落实”,难以发挥应有效力,甚至制约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深入推进。因此,推行 “一案双查” 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势在必行,意义深远。
     “一案双查”有助于弥补制度上的漏洞,健全完善各项制度规定。“一案双查”是“问题倒逼”、“追根溯源”的工作思路体现,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可以倒查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有利于进一步督促领导干部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从源头上主动防范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发生,促进各级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一案双查”制度有助于遏制腐败案件的发生,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既可以及时挖出可能存在的“保护伞”,又可以避免贪腐案件中的“漏网之鱼”。实行倒查制度,必然让各个权力部门、权力行使者有所顾忌,可以有效地打破利益同盟,彻底铲除腐败毒瘤,避免塌方式腐败。
    三、实施“一案双查”制度的现状分析
    在实践中,受地缘、人缘、政缘等因素影响,导致“一案双查”制度落实难,“政策不出中南海”,如一些案件埋藏较深、年代跨度较长,案发时原任领导多已离职或升迁,追究起来“多有不便”;再如“调查取证难”,部分案件上领导安排布置任务通过口头、电话以及当事双方当面布置,当下属出现违纪问题时很难证明领导的失职责任,调查取证“卡壳”,责任追究无法深入,虎头蛇尾。
    (一)启动程序缺乏制度保障。
    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谁制定谁编纂”的原则,而对于“一案双查” 存在授权性和义务性不清楚的问题。
    一是由谁提出启动建议。按照“谁查办、谁建议”的原则,由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一案双查”建议,还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党组织提出。
    二是谁来决定启动。由案发单位党组织、上级纪委决定,还是由上级党组织决定,或者分清哪些情况应该分别由案发单位党组织、上级纪委或者是上级党组织决定。
    三是在什么时间启动。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启动,还是在对违纪当事人作出处分决定后进行。四是启动程序及工作规范。对“一案双查”案件的分析定性、建议提出、研究批复、追究问责等每个程序、每个环节,都应制定步骤严密、可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
    (二)追究对象界定不清,客观性较大。
    案件查处应该保证“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明确“一案双查”对象,严格追究范围,有助于防止“追下不追上、追小不追大”问题的发生。在实践过程中,“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的表述比较笼统,“相关领导”指向不明确、不具体,应根据涉案人员人数、职务等情况,明确不同情形应追究哪一级、哪些领导的责任,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三)法理性标准规定不细,刚性不足,混淆“法无规定不可为”与“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
    明确“一案双查”处分标准,做到规定在前、惩处在后,有利于防止在处理过程中失之于偏、失之于软问题的发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案双查”适用的处分形式不明确,没有规定不得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经济处罚等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容易造成弱化、淡化追究效果等问题;没有针对不同情况,明确责任追究标准,细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具体适用情形,工作中容易造成随意性,较难体现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可操作性和惩戒性。
    (四)“一案双查”制度措施保障不够。
    领导机制不够完善,要及时破解“一案双查”中遇到的阻力和难题,有的放矢,追责具有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实现纪检监察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情况通报制度,没能及时掌握、分析、筛选案源线索,从中发现有无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问题。
    四、落实“一案双查”制度的措施建议
    (一)统一思想,完善工作制度,遵循法理规律。

    “一案双查”绝不是蜻蜓点水和浅尝辄止,要提高办案效率,健全工作机制是核心,确定制度是关键; 要加强专项检查、突击性检查的力度,以形成比较完备的检查机制。各级党政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在批阅信访件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出现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情况报告时,应注意是否涉及责任追究,并对有关责任追究的调查作明确批示意见。同时完善追究主体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制度。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情况通报制度,掌握、分析、筛选案源线索。
    (二)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追究。
    解决“一案双查”中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明确责任追究方向是重点。首先,明确责任追究主体,解决追究谁的责任问题,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次分明,便于落实。其次,明确责任追究内容,解决追究什么责任的问题。解决好“谁来抓、抓什么、达到什么目标、如何实施责任追究、板子该怎么打、打什么人”的问题。再次,明确责任追究标准,解决如何追究的问题,以制度约束人、管理人、考核人,体现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可操作性和惩戒性。最后,明确责任追究形式,解决追究效果问题。责任追究要达到警示他人、促进工作的目的。建立健全“一案双查”制度实施细则及案件查办联动机制,保障“一案双查”制度有效落实,形成案件查办的合力。
    (三)风正气清,强化执行落实。
    一是追究责任不论身份高低、资格深浅。在责任追究过程中,不论是直接责任人、还是分管负责人,乃至部门和单位“一把手”,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追究责任不讲客观理由。客观因素只能作为情节给予考虑,但不能作为放弃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者的责任追究的条件。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有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不能因为客观原因的存在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三是追究责任不说情开脱。被追究责任的大多是领导干部,在实施责任追究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阻力,甚至有的人旁敲侧击地说情帮助开脱责任。对说情者视作违纪,一并处理。四是追究责任不能不到位。不得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软化、淡化追究效果。对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要敢于揭露,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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