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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8-27 17:01:49

编辑:纪委管理员1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行为,促进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乡(科)级副职(含,下同)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下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乡(科)级副职以上干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亲属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升学、参军、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四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歪风。

第五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

(二)收受、索取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三)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者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四)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

(五)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

(六)使用公车或其他公物;

(七)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

(八)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七条  领导干部参与婚丧喜庆事宜,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公款送礼;

(二)使用公车或其他公物;

(三)参加其他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

(四)参加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婚丧喜庆事宜;

(五)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需要宴请的,应当填写《昆明市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附件),经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婚庆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提前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九条  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对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负有主体责任。对疏于教育、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负有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检查,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

第十三条  各县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市属单位(部门)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昆明市纪委、昆明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昆明市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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