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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入湖河道综合整治工作问责规定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8-27 16:58:42

编辑:纪委管理员1

    第一条  为巩固提升已达标河道水质成果,推进未达标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实现年度水质达标,根据年度入湖河道综合整治目标任务分解及《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公立学校、医院、科研院所(中心)等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问责遵循权责一致、罚当其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入湖河道综合整治工作中,除因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责令公开道歉问责;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检查问责;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给予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问责:
    (一)各责任单位、段长及相关责任人不重视河道综合整治工作,不落实段长责任制、巡查日制、河道三包责任制,不按时限要求完成综合整治目标任务或出现已达标河道水质反弹的;
    (二)滇池治理彻底截污、水体置换和生态建设指挥部,以及辖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到位,存在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影响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的;
    (三)在河道整治工作中存在漏报、迟报、瞒报、虚报有关情况的;
    (四)滇池治理彻底截污、水体置换和生态建设指挥部,以及辖区政府、目标管理督查等部门履职不到位,对整治工作任务细化分解不到位、跟踪检查不到位、考核奖惩不到位,影响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的;
    (五)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在河道综合整治工作中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或对涉及的审批服务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推诿扯皮等,导致整治工作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
    (六)各相关执法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河道违法排污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或对河道违法排污行为放任、纵容、包庇的;
    (七)出现其他应予问责情形的。
    第五条  滇池治理彻底截污、水体置换和生态建设指挥部,以及滇管、环保、水务、目标管理督查等职能部门在河道整治日常巡查、执法检查、督查督办、考核评比过程中发现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应当及时提出问责建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相关规定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理。
    第六条  在河道综合整治工作中,涉及需要追究河长责任的,报市委研究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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