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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清洁工程”问责规定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8-27 16:56:53

编辑:纪委管理员1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昆通〔2014〕3号),确保城乡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得到根本改观,城乡居民文明素质明显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显著提升,根据《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公立学校、医院、科研院所(中心)等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问责遵循权责统一、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罚当其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人问责。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责令公开道歉问责;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检查问责;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给予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问责:
    (一)对“城乡清洁工程”重视不够,未真正落实一把手工程;未按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未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层层细化分解任务,责任到人,落实到岗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和落实巡查机制、爱国卫生大扫除机制、宣传教育及社会动员机制、媒体曝光机制、联动执法机制、环卫保洁市场化运营机制、考核评价机制、经费投入保障等机制,不落实 “门前三包”,出现占道经营反弹、工地管理不规范、渣土泼洒污染严重、城郊结合部脏乱差突出、车辆乱停乱放、不文明行为屡禁不止的;
    (三)家园清洁工作不到位,脏乱差整治和绿化美化不力的;田园清洁工作不到位,农业生产废弃物清捡不及时、农田污染防控和清洁生产实用技术推广达不到要求的;水源清洁工作不到位,水体不清洁,饮用水源安全措施、乡村污水治理和环卫设施建设不力的;
    (四)对媒体曝光、路(段、片)长巡查、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和时限整改的;
    (五)在联动执法工作中不落实联动执法制度,不听从指挥和调度,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出现其他应当予以问责情形的。
    第五条  在“城乡清洁工程”考评中,周考核不合格的县区,由“清洁城市”行动办公室和“清洁乡村”行动办公室予以通报;一个月内出现两周考核不合格的县区,责成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督促整改诫勉提醒谈话;一个月内出现三周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对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问责,责成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一个月内出现四周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对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给予停职检查或免职问责,对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问责。
    第六条  市“清洁城市行动办公室”、“清洁乡村行动办公室”每周将考评结果抄报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督办组,督查督办组根据    本规定对应予问责的单位及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报“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依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问责规定,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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