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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级廉政文化示范点动态管理办法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8-27 16:54:39

编辑:纪委管理员1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昆明市市级廉政文化示范点(简称“示范点”)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示范点在培育和弘扬廉洁价值理念、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的示范表率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廉政文化示范点是指市纪委命名的按照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进公园工作要求,创建的功能比较齐全,易于推广传播,能被大众接受,具有品牌效应,体现民族特色的廉政文化示范点。
    第三条 示范点要认真执行《云南省创建廉政文化示范点实施办法》、《昆明市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其相关廉政文化建设的文件要求,要把廉政文化“七进”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腐倡廉和文化昆明建设的全过程,与历史文化、民族文化、旅游文化、民间艺术有机结合,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增强全社会反腐倡廉意识,形成“廉荣贪耻”的思想道德基础和文化氛围,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
    第四条 为不断提升示范作用,示范点每年度应开展以下工作及活动,同时建立示范点年度工作台账。
    (一)召开一次廉政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定年度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计划并分解工作任务。
    (二)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和新闻报道工作。每年度在省级以上报刊或市纪委以上网站刊登至少3篇展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新闻稿件。
    (三)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主题活动。每年至少组织2次以上本部门人员或服务对象广泛参与的廉政文化主题活动。
    (四)充分发挥示范点教育作用。在完成市纪委交办的参观学习任务外,每年至少牵头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其他部门到示范点开展廉政文化活动1次。
    (五)保持对廉政文化阵地建设必要的经费投入,保证廉政文化场所设施更新维护。
    第五条 示范点要确保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杜绝违纪违法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现象的发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示范点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损害群众利益,有严重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被查处通报的。
    (三)党务、政务、单位事务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四)未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议事决策制度,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五)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精神文明、综合治理、计划生育、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等其他有关工作考核未达标的。
    (七)申报及复核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开展工作及活动,被市纪委宣传部责令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九)因其他原因,上级有关部门认为不宜继续保留示范点称号的。
    第六条 市纪委宣传部要加强对示范点的业务指导,实行日常不定期巡查,及时纠正示范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督促示范点提高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水平。
    县区纪委要建立辖区内示范点的动态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日常检查、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每年组织对辖区内示范点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收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示范点的意见和反映。市纪委宣传部对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为示范点复核的重要依据。县区纪委要加强与同级公安、检察院、法院、文化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并向上级报告涉及示范点的综治维稳、违法犯罪、文化活动等情况。
    第八条 每年对市级廉政文化示范点进行一次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撤销称号。
    第九条 示范点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当撤销示范点称号的,县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在调查后一周内向市纪委宣传部报告情况,由市纪委宣传部复查后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作出撤销称号的决定。
市纪委宣传部在示范点复核期间或日常工作中发现示范点存在应当撤销称号的情形的,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作出撤销称号的决定。
示范点因机构调整或区划调整被合并、调整、撤销的,应当在3个月内逐级上报市纪委宣传部,由市纪委宣传部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作出撤销称号的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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