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县司法局出台《党员不作为告诫制度》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8-24 15:51:16
编辑:纪委管理员1
制度规定:党员不重视理论学习,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政治理论考试不及格的;党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时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工作失误的;党员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党员在工作中服务态度不好,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不满意票达30%及其以上的;党员不遵守上下班纪律,经常迟到早退的;党性观念不强,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期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拨弄是非,传播谣言的;党员违反社会公德,不孝敬父母,家庭不合,邻里关系处理不好等10种行为,将通过谈话告诫或书面告诫对不作为党员进行告诫。受书面告诫的党员当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或评选为优秀党员,经书面告诫而又无明显改正的,在当年度党员民主评议中不得定为合格党员,经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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