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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7-21 15:50:45

编辑:纪委管理员1

    第一条  为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进一步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是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出发,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廉洁从政,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合力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第三条  谈话对象为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市级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以扩大到领导班子中的其他成员;谈话次数原则上与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谈话每年1次以上,与市级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谈话一般在任期内谈1—2次。
    第四条  每次谈话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市委、市政府反腐倡廉工作安排部署的情况;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昆明市党政正职监督办法(试行)》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五)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提醒或诫勉和沟通交流的问题。
    第五条   市纪委常委会根据群众来信来访、各项专项督查及工作调研中掌握的情况,确定需进行谈话的对象和谈话的内容,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地点等通知谈话对象。
     第六条  谈话要求:
(一)谈话人在谈话过程中,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同谈话对象进行同志式的平等交谈,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意见和建议;
(二)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注意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体现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关心、监督和保护;
(三)谈话要讲正气,对需要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制止的教育制止;
(四)谈话对象要坚持党性原则,说真话、讲实情,对需要汇报、说明、办理或纠正处理的有关情况,在谈话后一个月内向市纪委写出书面报告;
(五)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六)谈话应进行记录并及时登记存档。因工作需要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同授权的领导报告;
(七)谈话结束后,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要将谈话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向市纪委常委会或书记办公会汇报;对谈话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并向有关方面反映。
    第七条  谈话记录装入谈话对象的《廉政档案》。谈话内容涉及需要整改的,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谈话对象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谈话工作由市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由市纪委书记、副书记负责实施或委托班子成员负责实施。每年的谈话名单和具体安排,根据纪委常委的工作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第九条  市纪委派出纪工委参照本制度加强对所负责(联系)单位党政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并根据需要开展谈话活动。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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