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下级纪委书记向市纪委汇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的规定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7-21 15:49:14
编辑:纪委管理员1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纪委书记履职尽责, 从制度上进一步强调纪委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纪委书记,各派出(驻)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
第三条 纪委书记向市纪委主要领导汇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决定、决议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细则”的情况;
(四)切实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情况;
(五)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相关纪律规定的情况;
(六)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七)纪委书记本人履职尽责、开展工作情况;
(八)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汇报分定期汇报和及时汇报。
(一)定期汇报。原则上每半年汇报一次,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开展定期汇报工作:
1.市纪委集中安排一段时间,分别听取下级纪委书记工作汇报。
2.市纪委召开会议期间专项安排听取下级纪委书记工作汇报。
3.市纪委主要领导到下级专门听取纪委书记汇报并检查工作。
4.下级纪委书记到市纪委专题汇报。
(二)及时汇报。对遇有重大违纪违法情况、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等特别重要的事项及时汇报。
第五条 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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