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改进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问责规定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7-21 15:40:19

编辑:纪委管理员1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关于印发<市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昆发〔2013〕2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精简文件和简报促进作风转变的规定>和<关于精简规范会议促进作风转变的规定>的通知》(昆办发〔2013〕2号)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昆办通〔2013〕4号)精神,按照《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罚当其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对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一)市级领导到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和乡镇(街道)调研时,搞层层多人陪同,张贴悬挂标语横幅,组织群众迎送,铺设迎宾地毯,摆放花草,组织专场文艺演出,安排入住超规格房间,安排接见合影,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安排宴请,上高档菜肴名酒的;
    (二)部署安保措施的重要会议和重要公务活动实施封山封园封路、清场闭馆、停止或限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对市领导参加的一般性会议和活动、考察调研、外事活动、出访等活动违规进行新闻宣传报道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违反精简文件和简报促进作风转变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对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一)凡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省、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已有明确规定,或者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仍制发没有实质性内容、不解决实际问题文件的;
    (二)未经市委、市政府授权,市级各单位、各议事协调机构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要求下级党委、政府报文的;
    (三)报送市委、市政府的简报资料,未经各地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者经授权的分管负责同志签批,以及综合研究、外事、情报、新闻单位报送市委、市政府的参考资料和研究报告未经主要领导审批报出的;
    (四)连接昆明市党政机关电子政务内网的单位和部门,除特殊情况外,不利用党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进行公文交换,大量使用纸质文件,造成严重浪费的;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精简规范会议促进作风转变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对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一)会议主题、内容、出席范围等相近的会议不合并召开,参会对象相同或相互交叉的会议不套开或连续召开,以及国家或省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我市已安排现场贯彻会议精神还另行召开贯彻会议的;
    (二)各类会议参会人员超出范围和扩大规模,一般性会议未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和市级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
    (三)制作会议背景板,主席台、发言席和会场摆放花草,发放纪念品,在风景名胜区、度假村等场所召开会议,组织与会议主题无关的活动,以及不按照实际需要制发会议证件、印发会议材料、布置会议现场等造成铺张浪费的;
    (四)凡会议未定或不宜过早公开的事项,未经批准就对外公开或向新闻媒体披露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对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一)公款购置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赠送单位和个人,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赠送土特产或其它礼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礼品和“红包”的;
    (二)借召开座谈会、茶话会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非公组织和个人收取礼金、摊派费用的;
    (三)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旅游和参与各种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参与赌博的;
    (四)借节日或工会活动之名违反津(补)贴有关规定变相发放奖金和实物,用公款游山玩水、出国(境)旅游、安排私人度假旅游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严格按照《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加强公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若干规定的通知》(昆办通〔2009〕18号)及《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严禁公车私用私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昆办通〔2009〕65号)执行。
    第十条  14个县(市)区、5个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和市级各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或细则,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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