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两个责任的辩证关系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7-15 16:51:56
编辑:纪委管理员1
党风廉政建设一直以来是各个时期党政府机关领导干部的核心工作,是主要矛盾。需长抓、深抓、常抓,对于建设一支高素质、德才兼备,能吃苦、能战斗,能够经受一切艰难险阻和诱惑考验的干部队伍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起领导作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各级党委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两个责任的提出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体系,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格局,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正确把握两个责任的基本内涵及其辩证关系,促进两个责任的互动共进,对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基本内容
(一)党委的主体责任
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括主体结构、责任内容和主体能力。从主体结构上看,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三个责任,即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检查、考核;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必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从责任内容上看,党委的主体责任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等。从主体能力上看,党委的主体责任还指各级党委建立完善腐败治理体系和实现腐败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领导力,具体包括各级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统筹能力、协调能力、治理能力和保障能力等。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基础在于思想教育,关键在于制度建设,核心在于责任追究。
(二)纪委的监督责任
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包括监督的地位、对象和职责内容。从监督地位上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从事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具有党内监督的权威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监督对象上看,纪委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具体包括: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从监督责任来看,纪委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等。强化纪委监督责任,基础在于转变思维,关键在于体制创新,核心在于强化职能。
二、两个责任的辩证关系
(一)党委的主体责任是主要矛盾,是“内因”,纪委的监督责任是次要矛盾,是“外因”
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矛盾,矛盾推动事物向前发展。事物的内部矛盾(党委的主体责任)就是事物发展的内因,事物的外部矛盾(纪委的监督责任)就是事物发展的外因,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是第一位的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是第二的原因。它们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却是不同的,不能相提并论,事物运动、发展的源泉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把这一原则贯彻到方法论上,就是要坚持内因分析法。即要求我们在分析事物矛盾时,把立足点放在内因上,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源泉;同时也要充分利用外因的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坚决抵制忽视外因作用的错误思想。
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同一矛盾的两个侧面,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互相削弱,而必须相互协调和共同促进,形成双轮驱动的工作格局。一方面,党委主体责任要为纪委监督责任提供保证力量,让纪委敢于、善于承担监督责任,同时对其监督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另一方面,纪委监督责任要为党委主体责任提供监督力量,让党委真正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同时对其主体意识不强、主体角色不突出以及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纠正。强化主体责任这个内因,并不是要取代纪委的组织协调,而是给党委提要求,有利于党委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纪委监督责任的承担创造条件;强化监督责任这个外因,并不是要削弱同级党委的领导,而是给纪委压担子,有利于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为党委主体责任的承担奠定基础。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实现一体化和系统化,将进一步提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党委的主体责任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纪委的监督责任是“矛盾的次要方面”。
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党委的主体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地位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基本方向。只有不断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不断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保障纪委监督地位的权威性,确保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强调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地位,明确纪委的执纪监督主责,确保纪委正确履行监督权力,全面提高监督能力,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加强保障。只有充分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才能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最终保证党委的主体责任的有效履行。
(三)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两点论是一种辩证的思维方法。在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既要研究党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又要研究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过程中的次要矛盾;既要研究党委在这一矛盾中的主体责任(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研究纪委在这一矛盾中的监督责任(矛盾的次要方面),二者不可偏废。即是说,要从矛盾双方的对立与统一的关系分析问题,既要在诸多矛盾关系的对立中把握它们的统一、渗透、转化,又要在复杂的矛盾群中把握二者的差异、排斥甚至对立,全面的研究矛盾双方的复杂关系。同时,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不是均衡的两点论,而是有重点的两点论。它要求把握矛盾的不平衡性并把它贯穿于矛盾的分析之中,不能主次不分、轻重不分,甚至纪委代替党委履行主体责任。重点论与两点论是相统一的。在研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之间的辩证关系时,特别要坚持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在坚持两点论的前提下,坚持重点论。这是唯物辩证法必须牢固坚守的一个基本的理论阵地。
综上所述,有权必有责,权责须对等。我们一直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理,党委权力和纪委权力也须有“制度笼子”的约束和规范。党委具有领导权力和决策权力,是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必须负有相应的主体责任。纪委具有监督权力和执纪权力,是次要矛盾、矛盾的次要方面,必须负有相应的监督责任。坚持两个责任的辩证关系,才能推动矛盾的逻辑上升,才能推进我们的深化改革,才能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避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沦为一纸空文,为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做出积极的贡献。(宜良县纪委:贾钧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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