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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对一名退休党员干部被追究失职责任的思考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5-05 16:05:30

编辑:纪委管理员1

    忠诚、干净、担当,坚定不移地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忠于职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对一名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
    2015年1月至2月,富民县纪委监察局在追究某单位综合楼违法建设相关责任人失职案中,对一名已于2013年7月退休的党员干部王某某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了党纪处分。王某某于2008年至2010年任县城建局局长期间,县城建局在某单位综合楼违法建设施工中没有严格履行法定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职责,也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作出合规、合法的处罚,形成行政不作为的事实,致使违法建筑周边住户不断到各级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王某某作为时任县城建局的局长,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失职的错误。2015年2月,富民县纪委给予王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就失职而言,失职行为及其后果违背了公务员履行职责的勤勉性、公正性和廉洁性。失职行为同样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失职对于社会、单位和个人都是一种损失,都要负出沉重的代价。从目前的情况看,失职行为的事后查处固然必要,但沉重的代价迫使我们必须把预防关口前移,防范于未然,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失职行为的发生。
    这起追究退休党员干部失职案,对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为防止类似失职责任追究案件的发生,我们各级各单位及广大党员干部应引以为戒,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加强政治建设,筑牢思想防线。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不懈地加强政治思想建设,不断提高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公权的综合素质,树立正确的“官、本、位”意识,尽职、尽责用好手中的权力,打破官僚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做到严以用权,慎以用权,以勤政、廉政、负责、担当的作风和态度,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时刻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强化制度约束,提前预防监督。失职渎职的显著特点是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按章办事、对工作不负责任、乱用或滥用权利、行政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不依法行政等。因此,必须根据各部门单位特点,建立健全配套规章制度,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权力工作流程,充分发挥法制监督、行政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等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严格规范各种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责任人的责任,让责任人充分认识到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有责必担当,履职尽责是一名党员干部应有的素质。特别是领导干部,即不能滥用权力,也不能漠视责任,坐着领导干部的位子,就要挑起维护党纪、国法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担子。彻底消除得过且过的麻木心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作风涣散,审查把关不严的作风。全力避免问题出现后,又掉以轻心,麻木不仁,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补救,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作风。
    加大惩戒力度,倡导勤廉实干。对失职渎职行为要加大党、政纪处分工作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办失职渎职案件与作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的过失,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通过案件查办和问责处理,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使其明白,反腐、抓作风建设没有时间界限,离任不意味着能逃脱法纪的追究,无论何时,身在何位,都应对自己履行职务和职责的行为负责,党纪、国法不会因其行为过错的时间性而对责任人不予追究和处理。要通过责任追究,使岗位职责、规章制度由“虚”变“实”,由“软”变“硬”,由“宽”变“严”,唯有如此,才能使各级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恪尽职守、依法行政、尽职尽责、尽心尽力,真正树立责任意识,永怀戒惧之心,做到敬终如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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