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审小知识二(处分决定的宣布如何规定)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4-01 10:37:34
编辑:纪委管理员1
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由下达决定的机关30日内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委(支部)或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宣布,也可以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报批案件,呈报单位自接到处分决定批复后,由单位负责人30日内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宣布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说明原因。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纪发〔2003〕18号)第42条;《〈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云纪发〔2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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