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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立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对策研究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1-06 20:36:18

编辑:纪委管理员

(昆明市纪委政研室)

    一、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概述

    权力是特定主体所拥有并施加于人的控制力,它具有强制性、单向性、扩张性等特征。“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而对权力必须进行制约监督。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是对权力运行加以制衡、约束、监督、规范的一种综合治理模式。其目的是确保权力的规范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一)主体

    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中,监督的主体包括:党内监督机关(党委、纪委等)、人大、政府、政协、公共媒体和人民群众,分别对应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为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就要充分发挥各个监督主体的作用,将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自上而下监督和自下而上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网络。

    (二)客体

    客体就是制约监督的对象,即权力,包括党委部门的权力和政府的行政权力。不论是党内权力还是行政权力都具有两面性,是 “双刃剑”,既有组织性、建设性和创造性的一面,又有破坏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的一面。当今社会如果没有权力的组织、统领作用,那么要形成错综复杂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网络是不可想像的。但是,权力的存在客观上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三)主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败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快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概括起来说,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以降低权力寻租空间,防患于未然为目标,致力于提高预警、干预、纠错水平,着眼于制约、监督、惩处三项主要内容,运行于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管理机制。制约、监督、惩治紧密结合、环环相扣,涵盖整个权力运行体系,解决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问题。

    (四)根本依据

    制度是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根本遵循,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运行最根本、最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见,制度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的产生方式与选举制度和罢免制度紧密相联;二是国家权力的运作是严格受到宪法和相关法律约束的。

    (五)基本方式

   制约监督权力的方式有三种:以权制权、以法制权和以德制权。以权制权是指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上下级、 同级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通过权力的合理分解和科学配置,在不同的权力单元之间形成一种监督和被监督或者互相监督的关系,对于抑制权力滥用,防止权力异化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以权制权就是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以法制权是指将权力运行纳入法制轨道,确保规范用权。法律不以人自身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以法制权能够促使权力制约监督的权威性得以确立,规范性得以实现,强制性得以保证。以德制权是指用道德伦理约束权力,这是对法制功能局限性的有效弥补。道德制约权力的作用机制是以内心的伦理信念来抑制权力执掌者腐败的欲望和动机,以外在的舆论力量对腐败者和腐败行为进行鞭挞和谴责,从而增大腐败者的心理成本。围绕为谁掌权,怎样用权这些关键问题,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纪教育和道德伦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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