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探析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1-06 20:29:46
编辑:纪委管理员
(二)原因分析
1.财产公示法制化进程缓慢
尽管我国围绕官员财产申报出台了一些规定,但却未能法制化,制度缺乏顶层设计。如: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却没有进入立法程序。而1995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0年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2010年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2014年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虽有短平快的优势,但权威性、强制性、威慑力远不如法律,使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2.利益冲突所产生的障碍
2000年,国家社科规划课题《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93%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的阻力主要来自于领导阶层。而领导阶层对实行财产申报制的阻力源于两个“冲突”:一是官员身份二重性的冲突。官员由于身份的特殊性,既享有个人隐私受保护的权利,也有个人及家庭财产要接受大众和舆论的监督的义务,这就造成了个人信息公开和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进而成为财产公示不能顺畅运行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官员自身的利益冲突。官员在部门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选择冲突是阻碍财产公示制度发展的又一重要原因。一些政府官员在处理部门利益和公共利益时,会优先考虑部门利益;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会优先考虑个人利益,甚至利用公共权力最大程度地满足个人利益。强制要求其申报并公示财产是从外部施压,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少数官员中饱私囊。可见,健全和完善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体系,能从根本上推动财产公示制度的实施。
3.改革与稳定之间的矛盾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难度加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政府对改革与稳定的基调是:在稳定基础上的改革,即改革是手段、是活力,稳定是基础、是前提。实行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改革对惩治腐败,弘扬社会廉政之风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其制度对象敏感特殊,造成的影响难以掌控,倘若操之过急势必造成民众情绪不安、社会局势动荡,最终得不偿失。在我国现阶段,腐败现象易发多发,腐败分子通过滥用公共权力积累的私人财产,引起社会公众强烈不满。若财产申报公示得以贯彻实施,官员都如实申报公示财产,由于各地区官员财产也有很大差异,这样就导致两种结果:一则会加深群众与官员之间的对立情绪;二则将会引起官员之间的相互攀比及不满情绪,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甚至带来更为严重的结果。所以,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须妥善解决好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
二、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可行性
(一)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具备广泛的民意基础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改革创新,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既是党面临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人民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据新浪网对“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调查”显示,排在第一位的就是“官员财产情况”。之前也有相关民意调查表明,超过90%的受访民众支持尽快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2009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交了《关于建立官员财产申报法》的议案,议案附加了一份多达6000多字的法律草案。2014年两会期间,建立财产申报等制度、科学有效防治腐败又成为热点议题。从目前的社会公众心理期待层面来看,通过完善包括财产申报公示立法等制度建设,从制度上约束权力的运行、清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己成为我国社会公众的共识。
(二)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具备了一定的制度基础
要使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在实践中切实发挥作用,就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方法与技术来了解国家工作人员申报、所公示个人财产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果仅受理了申报却没有办法掌握所申报的个人财产真实和合法与否,那么财产申报制度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公示更是无从谈起,也根本不能起到防腐治腐的作用。在现代社会,对申报财产真实性的核查主要依赖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公民信息联网制度、金融实名制度等制度;对个人和组织财产收支情况的了解则主要通过反洗钱法律制度。当前,我国诚信体系建设正在加快推进,相关制度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刑法和刑法修正案都对洗钱罪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抽查核实工作作了部署,要求抓紧制定抽查核实办法。同时,正在加快推进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示制度试点。这些制度和措施为实施财产公示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应配套制度将逐渐完善。配套制度的成熟永远都是相对的,不能等待配套制度都成熟了才实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
(三)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具备了一些实践基础
如前文所述,尽管实践效果各有差异,但进行先行先试的基层地方在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方面做了一些大胆的尝试与探索,不论是最早一批的新疆阿勒泰地区、湖南浏阳、宁夏银川,还是2012年后开始试点的江苏淮安、广东省横琴新区、始兴县以及重庆市,这些实践都为财产公示制度的推进提供了一定经验和借鉴。例如:湖南浏阳的财产公布范围较全面,要求申报的领导干部个人财产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建造、购买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配偶和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集体工商业企业的情况,个人私车情况以及其他个人财产情况;浙江淮安的做法引入了较为有效的惩罚措施,对拟提拔人选的公示情况不仅录入廉政档案和信用管理系统,如在公示期间或提拔后,有隐瞒重大财产情况的,将取消其任职资格;而且还规定,对不按要求进行财产申报公示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保证了申报的严肃性;重庆是诸多试点中行政级别最高、并率先在司法领域“试水”干部财产申报的,包括众多司法官员在内的官员财产需一年一次申报,并在官方指定的报纸上公示,如查实申报不实者,将就地免职。并且在中央明确对新提任领导干部开展公示工作试点后,全国推行财产申报公示试点呈逐渐增多趋势。我市在2014年年初召开的市纪委十届四次全会上,要求8位党政“一把手”报告包括财产收入在内的廉政情况,接受市纪委委员的询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在晋宁等县区也开展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前财产公示制度试点等。各地对财产公示制度试行的效果尚未最终定论,但勇于创新、大胆尝试的勇气与信心值得称道,彰显了从源头治理腐败的决心,这些实行财产公示制度的实践将为尽快完善顶层设计,在全国推行统一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提供有益的经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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