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探析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1-06 20:29:46
编辑:纪委管理员
(昆明市纪委政研室)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被认为是能够有效遏制公权力转化为私人财富的一种制度措施。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建立并实施了该制度,要求国家的公职人员如实申报自己(包括亲属在内)的财产状况, 并予以公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都提出要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从反腐败斗争实践来看,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昆明市纪检监察机关近三年来共立案查处违纪案件741件,处分违纪人员809人,立案数、处分人数等指标呈逐年上升趋势。要实现“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美好幸福新昆明”的目标,必须努力形成一个清正廉洁的政治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要加强官员财产公示等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一、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1.制度设计不够成熟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申报主体的范围过窄。2010年中央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将申报主体界定为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2014年年初中组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仍将是否“县(处)级”作为申报主体的认定标准。从人数占比来看,申报主体范围过窄,例如:我市现有公务员约32000人,副处级以上干部约1900人,仅占公务员总数的5.9%。并且县(处)级的范围忽略了许多“官小权大”的基层干部。2011、2012、2013年,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乡科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48件、73件、85件,分别占当年案件查办总数的21.3%、30.7%、30.6%,其中一些基层干部的腐败程度一点也不亚于层级较高的领导干部。第二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首先是职责不明。现有制度原则性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管权限负责受理,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至于如何受理、怎样监督没有具体规定。其次是追责不力。对于没有按照规定申报财产或者没有如实申报的,主要采取以批评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的惩戒措施,影响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威慑力和严肃性。再次是公开不够。仅规定了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行职务时可以查阅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对向外界公开没有具体规定。第三配套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完善。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不仅须建立公民社会保障号码制度、公民信用信息联网制度、金融实名制度、不动产实名制度等前提性制度,还要制定和完善反腐败法、反洗钱法、防止利益冲突法、信息公开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目前,使财产公示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还未构建。
2.实践成效不够明显
综合分析我国现阶段财产公示制度的实践,呈现三种状态:一是停滞不前。如:2009年1月全国首例财产公开试点在新疆阿勒泰实行,阿勒泰地区廉政网对新提任的55名副县级官员全部进行了个人财产申报公示。同年9月,湖南浏阳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出台,拟提职的75名官员在浏阳党风廉政网上公布他们的年收入、房产、投资、车辆等所有财产,公示为期3天。2010年1月宁夏银川市新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财产申报,只在内部公开,不通过大众媒体公示。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新疆阿勒泰、四川高县、湖南浏阳、浙江慈溪、宁夏银川的试点工作如今因各种因素“人走政息”或“偃旗息鼓”。二是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示范带动效应不强。如:江苏淮安市在2012年8月,对市、县两级拟提拔乡(科)级以上干部全部实行财产申报公示。其做法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实行初任申报,将官员财产公示与干部任职挂钩,推进阻力较小;(2)公示财产的范围规定较为详细,包括房产、车辆、投资、存款、债务等五类,可操作性较强;(3)惩罚措施较为有效;缺点是在公示渠道上实行“内外有别”,选择在内网和党务政务公开栏与干部任前公示同步进行,没有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影响了监督效果。三是形同虚设。在还没有试行公示的地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制度的执行效果更差。如:湖南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曾坦白,从来没有严格执行财产申报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仅象征性地登记一下,掩饰自己的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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