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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1-06 20:19:44

编辑:纪委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级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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