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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1-06 20:07:43

编辑:纪委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深入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委(党工委、党组)主体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党委(党工委、党组)主体责任包括党委(党工委、党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党委(党工委、党组)集体责任主要包括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有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听取和审议报告等责任;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责任主要包括谋划、部署、选人用人、制度建设、统筹、检查、考核、报告、保障等项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和要求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

    (一)领导班子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领导班子每年年初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的要求,细化和明晰主体责任具体任务、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形成主体责任清单,实施责任分解,明确完成时限,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动态监管。年底,逐项对照主体责任清单,分析总结责任落实情况,在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领导班子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和存在问题,安排部署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上一级党委、纪委书面或当面报告主体责任和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四)主要负责人应当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召集会议作专题研究。

    (五)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中心组每年要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坚持每年对新提拔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各级党校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必须安排廉政教育培训内容。

    (六)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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