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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实施办法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4-12-16 20:03:45

编辑:纪委管理员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及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5〕30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的意见〉等四项工作制度规定的通知》(云办发〔20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开发(度假)园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分级负责,严格奖惩、纠建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1.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的情况;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加强本地区、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

    3.监督所在地区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

    4.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执行政治纪律的情况

    1.按照党章要求规范自己言行的情况;

    2.理论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3.执行“三个决不允许”要求(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1.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的情况;

    2.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四)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1.执行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细则的情况;

    2.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8条禁止、52个不准”行为规范的情况;

    3.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

    4.落实《昆明市党政正职监督办法》,执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审批、执法工作“六个不直接分管”制度以及研究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重大事件处置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四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的情况;

    (五)涉及社会公德、家庭道德方面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六)个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述廉形式、方法和步骤

    (一)撰写述廉报告

    撰写述廉报告之前,要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昆通〔2008〕19号)确定的征求意见方式和公示程序、范围、形式和时限,让述廉对象所在单位及其下属部门干部群众“点题”,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信访举报、审计结果及社会舆论等情况进行“点题”。述廉对象在撰写述廉报告时既要对述廉的共性内容作出说明和阐述,又要对“点题”的个性内容作出说明和阐述,并将述廉报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市纪委(具体时间由市纪委另行通知)。

    (二)在本地区、本单位述廉

    述廉对象在本地区、本单位每年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汇报会上述廉。

    1.参会人员范围。县(市)区参加的人员是: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正副调研员,副科级以上(含)领导干部。开发(度假)园区和市级单位参加的人员是:党工委(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正副调研员、机关各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机关干部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会。

    2.民主测评。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廉对象进行测评。测评结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三)向市纪委全委(扩大)会述廉

    述廉对象在当年底或次年初召开的市纪委全委(扩大)会上述廉。

    1.确定对象。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每年从述廉对象中抽取8—10名述廉人选,报市委确定。原则上述廉对象任期内至少要在市纪委全委(扩大)会上述廉一次。

    2.述廉准备。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提前向大会述廉对象及所在单位、市纪委委员下发通知,明确述廉具体要求;述廉对象提前15个工作日将述廉报告送市纪委,由市纪委将述廉报告分送市纪委委员审阅。

    3.述廉大会参会人员。市纪委委员,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纪委书记,开发(度假)园区主要负责人,市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市纪委监察局各派出(驻)纪工委和各(厅)室负责人。

    4.民主测评。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廉对象进行测评。测评结果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汇总后向市委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述廉对象反馈。

    第七条  领导干部的述廉及测评情况记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述廉对象测评结果平均分值低于70分(含)的,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本人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所在单位当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  述廉对象在述廉报告中有隐瞒、回避重要情况的或发现在述廉评议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党政纪处分。

    第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包括县(市)区委常委、县(市)区副区长,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领导班子副职参照本实施办法,在本地区、本单位每年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汇报会上书面述廉并进行现场民主测评。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乡镇(街道)、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述廉办法。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与《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昆通〔2008〕19号)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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