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4-12-06 20:24:22
编辑:纪委管理员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强化权力监督,防止权力滥用,提升运行效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昆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云南省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遵循职权法定、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便于监督,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行使权力的机关和其他组织 。
第四条 权力公开的内容
(一)按照 “ 公开 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 的要求,除涉及需要保密外,公开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程序。
1. 编制职权目录,做到名称规范、类别准确、依据完整。
2. 权力运行程序,重点从决策权、用人权、处事权三个层面进行规范。
( 1 )规范决策程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重大事件处置及大额资金使用等 “ 四重一大 ” 事项按轻重缓急分别提交集体研究,确保决策公开、透明。
( 2 )规范用人程序。深化拓展以公开空缺职位及职位要求、公开选任方法及选任程序,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表决为主要内容的 “ 两公开四差额 ”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 3 )规范处事程序,抓住决策、执行、监 督、问责四个环节,编制《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流程图》,载明权力主体、职责权限、行使条件、运行程序、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内容。
(二)公开预算决算、政府采购、 “ 三公 ” 经费、建设项目资金等公共资金使用情况;
(三)公开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等情况;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一)公开透明载体
1. 建立电子政务大厅。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公开各项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权力事项、外部流程、服务指南等内容,提供相关的服务表格下载、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状态查询以及网上咨询、投诉,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等。
2. 规范各类公开栏。完善党委和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 96128 政务服务专线、政务信息岛、政务服务门户网站及其他载体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及时公开权力运行情况。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立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的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实现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办理全业务、全流程网上运行。
3. 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推动不同层级和部门应用平台的对接与融合,逐 步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电子监察全覆盖,加强对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时动态监控。
(二)确定公开时限。对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内容,坚持长期公开;对一定时期内的重点工作和常规性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公开;对阶段性工作,突出事前、事中、事后逐阶段进行公开;对动态性、突发性工作,随时发布、随时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操作、在规范中运行。
(三)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建立市县乡纪检监察机关群众诉求中心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四级联动工作平台,进一步健全完善 “ 来信、来访、互联网、春城热线、电话、传真 ” 六位一体的群众诉求体系,充分发挥市长热线、政务服务专线等载体作用,认真处理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中举报或投诉的问题,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 权力运行制约机制
(一)依据《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云纪发 〔 2013 〕 1 号)和近年来我市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的各项制度规定,认真查找重要岗位、重要部位、重要环节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廉政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实施预警处置,建立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
(二)建立管权管事管人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形成既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管理机制;
(三)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规范党委会票决程序和运行机制,严格执行《昆明市党政正职监督办法(试行)》(昆通 2010 〔 2013 〕 38 号),实行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审批、执法工作 “ 六个不直接分管 ” 制度,对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重大事件处置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 “ 四重一大 ” 事项研究时,实行末位表态制;
(四)严格执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昆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昆明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化方案》,认真清理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健全完善基准和审核机制。
第七条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考核评议制度,将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防体系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考核。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出(驻)机构,以及编制管理、法制、保密、信息化建设、质量监督等单位要依据职责,对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未按要求公开权力运行,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权力运行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
(二)对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三)不依法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昆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昆明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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