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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实施办法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4-12-06 20:22:13

编辑:纪委管理员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 “ 八项规定 ” 和省委 “ 十项制度 ” 、市委 “ 实施细则 ” ,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狠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罚当其责,教育与惩戒、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 一 ) 对中央及省市委、市政府政策和文件精神不及时学习、传达、落实的。 

    ( 二 ) 执行中央及省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落实上级的指示要求,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 三 ) 在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 四 ) 不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脱离实际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搞 “ 形象工程 ” 、 “ 政绩工程 ” 的。 

    ( 五 ) 对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不及时请示报告,擅自作主,盲目行动,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工作失误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 六 )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 

    第五条   违反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 一 ) 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的。 

    ( 二 )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 三 ) 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怠工、贻误工作的。 

    ( 四 ) 不执行市委《关于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加强请示报告的通知》要求,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活动,或者外出、离开工作地不按规定报告,以及把必须向上级组织汇报的一件完整的大事情分解为一件件可以不汇报的小事项,让组织程序空转的。 

    ( 五 ) 不认真落实请销假制度的。 

    ( 六 ) 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 一 ) 对批办、交办事项不办理或者不及时办理,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慢作为、乱作为、不作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告知办理途径或者转送相关部门的。 

    ( 二 ) 违反服务承诺,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对限时办结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或者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以及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 三 ) 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 四 ) 对职权范围内群众的投诉、举报不受理、不办理、不反馈;对需要公开的事项,不依法依规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 五 ) 不遵守考勤制度、会议纪律、行为规范,甚至信谣、传谣,诬告或诽谤单位、组织、个人,或者违反保密规定,失密、泄密的。 

    ( 六 ) 超过总量、篇幅、规格、范围发文,未经批准增加简报种类的。 

    ( 七 ) 对不符合报道规定的会议、考察调研、纪念活动等要求进行报道;对新闻单位的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提出违规要求的。 

    ( 八 )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厉行勤俭节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 一 ) 用公款大吃大喝、旅游、组织或者参与各种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用公款购买高档烟、酒和其他礼品,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的。 

    ( 二 ) 未经批准召开会议;超过会议规定的数量、规格、规模、会期;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召开会议;召开联谊性质的座谈会、片会;工作会议制作背景板、摆放花草;擅自提高会议食宿标准;发放各类会议纪念品;会议期间组织旅游或者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借召开会议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非公组织、个人收取会议费用或者摊派会议费用的。 

    ( 三 ) 擅自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未经批准组织开展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的。 

    ( 四 ) 超标准、超规格接待;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地方负责同志到辖区边界迎送、悬挂欢迎标语横幅、组织人员献花或礼仪人员列队迎送、组织专场文艺演出,违规使用警车开道;随意扩大警卫范围、提高警卫规格;违规封山、封路、封园、清场闭馆的。 

    ( 五 ) 擅自扩大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延长出访时间、变更出访路线、增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和地区;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集中安排赴热点国家和地区出访;出访期间用公款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向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访费用的。 

    ( 六 ) 以招商引资等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在接待费中列支其他费用;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的。 

    ( 七 ) 以调研名义到名胜古迹、风景区游玩;在调研、考察中弄虚作假;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 

    ( 八 ) 其他违反厉行勤俭节约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廉洁从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 一 ) 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的。 

    ( 二 ) 收受或者赠送礼品、礼金、纪念品、土特产的。 

    ( 三 ) 出差不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的。 

    ( 四 ) 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的。 

    ( 五 ) 不执行《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借机敛财;办理婚丧喜庆,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财物;在婚丧喜庆中使用公车、公物,擅自放假或者影响公务活动、工作秩序、交通秩序的。 

    ( 六 ) 其他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违反领导干部生活待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 一 ) 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违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车辆;接受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车辆;将普通公务用车作为领导专车;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调离原工作单位带走或者占用原单位车辆;公车私用;违规使用军车、警用号牌的。 

    ( 二 ) 违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擅自扩大办公楼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多处占用、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公有生活用房;对办公用房或者公有生活用房进行豪华装修的。 

    ( 三 ) 调动工作后未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仍占用原单位资产;退休后不及时移交个人使用的单位资产的。 

    ( 四 ) 违规配备秘书的。 

    ( 五 ) 其他违反领导干部生活待遇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对本地区本部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及时主动纠正而被上级机关查处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严格按照《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问责;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作风建设问责情况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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