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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进一步重申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相关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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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3-15 09: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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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嵩明县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结合我县个别单位出现的一些违规发放津补贴的苗头倾向,多部门联合下发了进一步重申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相关纪律的通知(嵩纪通〔2013〕3号)。一是严格执行十二个“严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了执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以外,其他现金、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一律停止发放。二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各部门的“一把手”为责任人,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一经查实的,除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外,还将按照厅字〔2005〕10号“凡违反规定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进行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县纪委监察局会同县委组织部、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四是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欢迎广大党员群众积极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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